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深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暨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15〕25号
颁布日期:2015-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深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暨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深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暨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深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暨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扎实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以下简称《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全省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方案》和《条例》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促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四位一体新监管机制的形成,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二)基本原则: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3.宽进严管。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完善配套监管制度。

三、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具体见附件2),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改革年检验照制度。1.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2.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采用纸质书面方式。当年开业(设立)登记的,自下一年起报送。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3.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开业(设立)登记的,自下一年起报送。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积极推行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四、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

(一)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全面推动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二)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认真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将存在不按规定公示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采取约束措施,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三)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采取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的方式,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确定检查名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四)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五)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相互协作,落实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并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要充分运用信息公示、信息监管、信用约束等新型管理手段,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实现守法诚信经营受益、违法失信经营受限的严管目标。

(六)推进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各相关部门要在促进企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组织、协调、规范、引导功能,促进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要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培育、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发展,支持开展企业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息管理等服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方案》和《条例》的贯彻落实,涉及部门多,牵扯面广,政策性强。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成立嘉峪关市深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暨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杨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龚学爱市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

许万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陈新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郭新华市编办副主任、事业登记管理局局长

何正义市发改委主任

郭永生市工信委副主任

王华章市人社局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主任

徐惠芸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局局长

张文辉市环保局副调研员

李先学市交通局副局长

于兴斋市商务局副调研员

李建新市安监局副局长

杨红玲市统计局副局长

戴晖市国税局纪检组长

孙寿军市地税局副局长

邵永平人行嘉峪关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玉年市银监局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许万勤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张耀泉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要深刻把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高度重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支撑作用,把力量凝聚到扎实推进改革上来。处理好改革前后新旧市场准入机制的转换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紧密衔接。各相关部门要增强推进改革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形成合力,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落地生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三)加强宣传培训。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方案》、《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宣传力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企业信息公示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强化业务培训,重点培训从事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业务骨干,以点带面,促进业务素质整体提升;加强公示系统操作的培训指导,使企业熟悉和掌握登录方式、公示内容、公示程序和方法。通过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对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认识,加快形成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公众的知晓率,依法有序推进改革。

(四)完善信息公示。各相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方案》和《条例》、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作为本部门的法定责任,制定内部管理规程,完善企业信息数据采集录入及其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企业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提升技术保障水平,做好数据备份工作,防范数据窃取、数据篡改以及非法修改、非法获取公示信息等行为,确保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的及时、准确、全面、安全。

(五)稳步推进改革。按照《方案》、《条例》要求,依法、有序、协调推进。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服务引导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在放宽注册资本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强化督导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市政府将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机制,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部门加大问责力度,督促整改,通过听取汇报、监督检查等形式,及时了解和通报各相关部门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附件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名称

依据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外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

信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

财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

金融租赁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

汽车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

消费金融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

货币经纪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

村镇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

贷款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

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

基金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

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

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

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

劳务派遣企业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

典当行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

小额贷款公司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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