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政办发〔2013〕169号
颁布日期:2013-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政府领导。

第三条市政府秘书长受市政府委托,分管驻外办事机构的各项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协助秘书长对驻外联络办事机构进行协调管理。

第四条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每半年向市政府秘书长汇报一次工作,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作述职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请示市政府秘书长。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驻外办事机构的职责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与驻在地党政机关及邻近地区各级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络、经济联系和友好往来等工作。

(二)受市委、市政府的委托,参加有关会议;陪同或代表市上领导前往驻地职能部门办理公务、协调相关事宜;协助我市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项目及政务等方面的事务。

(三)收集、整理和传递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技、产业转移、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信息及驻在地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新举措、新经验,为市政府和各部门提供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服务。

(四)搞好宣传工作,在当地及周边地区大力宣传我市的市情、投资的软硬环境,提高我市的知名度。

(五)协助市属有关部门做好人才、技术、劳务、资金交流、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等工作。

(六)协助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在驻在地区组织各类经贸活动,为我市赴驻在地开展公务活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协调我市与驻在地在经济交往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好我市企业在驻在地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市委、市政府在驻在地的公务接待服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市级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各单位出差人员的食宿等服务。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驻在地的信访维稳工作,维护我市前往驻外机构所在地上访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上访人员的服务工作。

(九)建立完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其使用的财产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管理

第六条驻外办事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市及所在地的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编制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驻外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编办核定。

(二)驻外办事机构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驻外办事机构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用人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与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市人事局审批工资发放标准。

第八条人事管理

(一)对各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每两年进行一次任中审计,工作变动进行离任审计。主要审计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审计结束后,各项往来款项原则上应全部清理完毕,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由市政府秘书长主持交接工作。

(二)驻外办事机构主任需随带家属的,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但不得在驻外办事机构担任财会工作。

(三)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需离开所在地时,应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工作人员离开所在地,须经驻外办事机构主任批准。

第九条劳资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我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制度和探亲待遇,按我省、市有关规定及驻外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出差、休假、请假除外)分类予以补助,即北京、上海办事处主任、副主任每人每天6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40元;兰州办事处主任、副主任每人每天5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30元;三亚办事处主任、副主任每人每天6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40元(5月15日-9月15日4个月淡季不发)。除此之外,不得发放其他各类补贴。各驻外办事机构人员出差期间不发工作、生活补贴,按我市差旅费标准执行。

(四)驻外办事机构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标准,可参照当地政府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标准执行。与我市标准差额部分,单独申请拨付。

第十条财务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实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由市政府秘书长全面负责和管理。同时,财务管理列入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年终述职及考核的内容中。

(二)驻外办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政府的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每半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年终报送财务决算。

(三)驻外办事机构要与市政府办公室签订《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建立收支考核机制,厉行勤俭节约,防止铺张浪费,努力实现增收节支。

(四)各部门人员在驻外机构办事期间产生的接待费用,实行按部门归口报销制度,一律由其所在部门报销,驻外办事机构不再列支招待费。

(五)驻外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会计、出纳分设制度,会计岗位应由驻外办事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

(六)驻外办事机构要依法设置完整的会计帐簿,并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计资料应依据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经费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的经费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二)驻外办事机构按规定取得的收入,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统一进行核算,用于补充经费不足。

(三)驻外办事机构因日常工作需要增加的房屋修缮、设备购置等项费用,应先提出申请,列出明细,编制预算,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了解核实,然后提出方案预算,经分管财政的市长原则同意后,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拨付。对购置物品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物品,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四)车辆需要维修时,由驻外办事机构主任提出申请,上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固定资产所有权隶属于市政府办公室。

(二)驻外办事机构应加强对现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凡购买、使用、更换、报废(损)固定资产都应建立详细的固定资产台账。凡属政府采购项目商品,必须按规定程序购置,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及财政、国资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拨、转让、变卖固定资产,也不能用国有资产做抵押,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三)驻外办事机构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标准登记入账,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服务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尽量保证副地级以上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其他人员用车实行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用于弥补汽车燃修费不足。

(二)驻外办事机构要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加营业收入。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北京、上海、三亚、兰州出差,原则上要求在驻外办事机构住宿。

(三)市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北京、上海、三亚、兰州出差,执行《嘉峪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标准。即三亚、上海、北京每人每天地级300元、处级200元、其余人员150元,兰州每人每天地级250元、处级150元、其余人员1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驻外办事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在人员、财务、固定资产、接待、车辆、工作人员水电伙食燃料费等方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上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政办发〔2008〕107号《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驻外办事机构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2.驻外办事机构考核工作细则

3.驻外办事机构车辆管理细则

4.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水电伙食燃料费管理细则

附件1

驻外办事机构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驻外办事机构下列事项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政府办公室请示或报告:

1.接待地(师)级以上领导的方案和执行情况。

2.下属经营机构的注册和注销,所属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设置、变更、调整。

3.驻外办事机构的固定资产租赁、房屋基建、资金借贷、大型设备和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处置。

4.大额资金的调度、使用。

5.驻外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离开驻地时间两天以上的。

6.凡涉及使用驻外办事机构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联营、成立联合体等,开展经济和其他活动的。

7.超越驻外办事机构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附件2

驻外办事机构考核工作细则

驻外办事机构领导班子任期内的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协助组织部门实施。驻外联络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述学述职述廉,其他干部每年要在本机构干部会议上述学述职述廉。考核的主要内容:

1.驻外办事机构职能发挥情况,办理政务的能力和实绩。包括:经济协作、联络服务工作情况;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工作情况;政务办理、信访协调和公务接待情况;完成党政机关、党政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所属经营单位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3.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情况。

附件3

驻外办事机构车辆管理细则

1.车辆使用时,应事先由车辆使用人征求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后,然后填写“派车单”,由车辆使用人签字认可。

2.“派车单”应详细填写使用人、用途、目的地、里程等。

3.司机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出车登记簿包括使用人、里程、地点、油品消耗数量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填写,做到“日登月结”。每季度经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审批后交市政府办公室财务科,财务科一并与“派车单”进行核查。

4.车辆使用后,属于收费的,应由驻外办事机构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一并记帐。

附件4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水电伙食燃料费管理细则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办公和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要分开计量,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料要据实收取费用;目前不具备分开计量以及公私用量难以划清的,按以下办法收取水、电、燃料费:

(1)水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水费收费标准=6吨(立方米)×每吨(立方米)水价格

(2)电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电费收费标准=50度×每度电价格

(3)燃料费按固定用量和当地实际价格计收。

每人每月燃料费收费标准=10(立方米)×每立方米燃料价格

(4)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驻外办事机构就餐的要严格实行就餐缴费制度。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余航海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