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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兰州宇通客车有限公司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兰州宇通客车有限公司恢复生产工作的通知
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兰州宇通客车有限公司(简称“兰州宇通”)于2013年9月被列入工信部特别公告,要求2015年10月30日前在原厂址恢复生产,并获得工信部组织的验收,否则将取消兰州宇通客车生产资质。由于国家不再进行客车生产的布点,保留兰州宇通客车生产资质对我市乃至我省汽车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省市主要领导对此高度关注。自兰州宇通移交我市以来,完成了股权交接、改制,解决了诉讼及工商变更等工作,现进入恢复生产保留资质的关键阶段。请各部门按照任务分解表,做好与企业及省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如期完成各自工作任务,确保兰州宇通客车有限公司恢复生产,通过工信部的验收。
附件:兰州宇通客车恢复生产任务分解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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