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揭府办〔2015〕21号
颁布日期:2015-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揭府办〔201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22号)精神,现有县级政府及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一律撤销,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一律撤销。为做好我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清理。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国家、省要求清理现有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任务,不得以转移驻地、变换名称等形式变相保留应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二、积极稳妥做好后续工作。积极稳妥做好拟撤销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人员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后,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收回编制及注销单位法人登记,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务清算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有关县(市、区)、单位要妥善做好撤销机构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有关县(市、区)、单位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禁在清理规范期间录(聘)用、调进人员以及突击提拔干部,确保人员安置稳妥公正;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违规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财物、突击消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处置程序,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机构的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明确工作时限。各类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必须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要于今年9月底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报送市编办,由市编办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报告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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