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梅市府〔2014〕8号 ---|--- 颁布日期:2014-09-1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梅市府〔20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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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要求,我市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梅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Ⅴ车用汽油;自2015年7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Ⅴ车用柴油。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必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Ⅴ)”字样;在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Ⅴ)”字样。
三、国Ⅴ车用汽油、国Ⅴ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市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Ⅴ车用汽油、国Ⅴ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本通告所称的国Ⅴ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3),并销售92号、95号、98号的产品,且全年蒸汽压限值为45—60KPa;国Ⅴ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3)。
五、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Ⅴ车用汽油、国Ⅴ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接受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的投诉举报,质量和计量投诉电话为:12365,价格投诉电话为:1235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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