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肇府办〔2009〕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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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肇庆市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肇府办〔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肇庆市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我市近年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面临的新形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投融资力度、合理分配收益,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和土地开发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土地开发整理目的、任务和内容
(三)土地开发整理目的。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土地资源的适宜性,增加农用地面积,重点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四)土地开发整理任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坡度低于25度的园地、山坡地、滩涂、荒草地、裸土地等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五)土地开发整理内容。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道路、沟渠、护坡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改良土壤,恢复植被;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等。
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计划
(六)科学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按照土地开发整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的和任务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逐步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相互衔接的专项规划,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各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前期审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
(八)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要纳入计划管理。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要合理确定计划任务;要制定有效措施,强化计划的指导性和权威性,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
四、土地开发整理总体要求
(九)土地开发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规划编制和项目确定都要经过科学论证,凡开发荒山、荒地、荒滩,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完善有关手续;以未利用土地、坡度低于25度的园地、山坡地开发,农田整理及农村村庄整治为重点,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十)土地开发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开发整理土地的用途应根据土地适应性和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益。凡按省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开发整理成的耕地,由土地权利人具体负责耕种,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仍视作耕地。
(十一)充分利用土地整理的有关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等政策,开展整理农村、废弃工矿建设用地。
(十二)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验收等各环节把好质量关,特别要加强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质量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强化验收工作,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与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相当。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十三)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类财政、社会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活动,都应按项目进行管理,逐步建立多元投资、分类管理、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机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按《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把关,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负责项目前期审核、规划设计审查、项目实施和验收,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参与县级验收,从技术上严把项目质量关。
六、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管理
(十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国家加大对农业投入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做到依法足额收取,专款专用;市级费用可用于委托山区县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十五)积极建立多元投融资渠道。鼓励通过合资、合作,吸引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入,广泛吸纳资金,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多元投融资渠道。
(十六)强化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财政投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规定的编制办法、程序和时限,组织项目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核、报送;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十七)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范围和标准开支,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或财政报账制度,按批复的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项目资金竣工决算。
(十八)合理安排使用业务经费。省政府对验收确认新增耕地每亩2000元的补助经费仍由所在县申请并使用(包括市级耕地储备指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市、县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耕地储备指标管理事务性工作,市、县两级土地整理机构的工作经费按各自耕地储备指标收益的3%据实列支;本意见出台前的耕地储备指标转让仍按转让总金额0.8%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取业务经费。
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储备指标管理
(十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纳入耕地储备指标。专项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耕地储备指标的管理,经验收确认的耕地储备指标应及时录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信息报备系统,并提出耕地储备指标使用方案。
(二十)强化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差别化管理。严格控制中心区域(两市两区和肇庆高新区)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中心区域自行开发的耕地储备指标只能用于自身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在满足当地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可在中心区域内部调剂使用,不得向其他地级市有偿转让;山区县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必须按市政府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转让单价不得低于省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二十一)建立市级耕地储备指标收储制度。本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市级财政资金委托山区县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纳入市级耕地储备指标;山区县每批次补充耕地面积的15%纳入市级储备,收储标准不得高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本,收储的指标用于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用地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同时,积极探索利用金融机构融资用于市级耕地储备。
(二十二)加强耕地储备指标后续管理。根据我市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质量状况,为保障耕地储备指标的后续管理,每年从各地转让耕地储备指标收益中安排20%由县级土地整理机构专项用于维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损毁的道路、沟渠等农业配套设施,保护和改善项目生态环境以及提高土壤肥力等,切实发挥储备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性功能,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八、土地开发整理权属和经营管理
(二十三)土地开发整理前,搞好权属核实工作。要依据土地调查和登记有关资料,对所涉及土地的权属、界限、地类、面积进行核实。
(二十四)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编制和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开发整理前,土地权属调整必须按有关规定征求村民意见,签订协议。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调整方案和协议,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二十五)土地权属调整应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土地权属调整,不应影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保证农民承包土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有利于农业生产经营,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财政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新增加的集体所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应优先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十六)积极扶持土地开发经营一体化企业发展。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在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上进行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通过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整合优化各类新增耕地资源;土地开发经营一体化企业要按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益发挥和基地化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发展的目标要求,通过自主经营降低土地开发整理成本,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发展。
九、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
(二十七)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化建设。从土地开发整理实际出发,按照上级制定的土地资源调查评价、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效益评价等标准,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和管理的标准化体系。
(二十八)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逐步使用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开发整理规划、项目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
十、土地开发整理组织领导与队伍建设
(二十九)发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职能和有关部门作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各项工作;同时要重视协调与有关部门及其他方面的关系,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注重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专业技术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培养科技、工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建立土地、农业、林业、水利等各类专业人员合理搭配的专业技术队伍,不断提高土地开发整理技术和管理水平。
(三十一)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尽快培养管理骨干和技术人才,以适应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新要求。
(三十二)加强廉政建设,严肃有关纪律。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建设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或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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