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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汽油的通告
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珠海市全面推广使用粤IV汽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3〕1125号)要求,我市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粤IV号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IV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694-2009《车用汽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
二、自2013年6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当销售粤IV汽油,柴油销售仍按国III标准车用柴油执行。
三、油品批发企业及加油站的汽油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IV)”字样,并于2013年6月1日前完成IV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
四、粤IV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油品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IV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IV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电话:12345)。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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