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外事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市外人士,可以被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由本人在珠海投资或者管理的企业,经营时间连续3年以上,企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并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性项目累计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2亿元(按当年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
2.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
3.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
4.所投资企业上一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或者所投资企业近三年纳税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出口环节增殖税)。
5.投资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以及珠海鼓励发展产业的,标准可适度放宽。
(二)由市投资促进局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为本市引进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
2.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
3.协助本市招商引资工作,引进市外资金折合人民币10亿元以上的。
4.引进本市鼓励发展产业的项目的,标准可适度放宽。
(三)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为本市科技事业提供相关技术,该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行业空白或者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2.在科学技术前沿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
(四)由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为本市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无偿捐赠累计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2.无偿捐赠文物或者艺术作品给本市博物馆、美术馆永久收藏,经省级以上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
3.无偿捐助珠海教育事业200万元或以上的。
(五)由市外事局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推动本市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引进项目、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培训管理人才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
2.为本市开展友好交流、提升国际形象提出重要建议或者给予积极帮助,发挥积极作用的。
第四条受理申报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部门。
符合以上条件,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本市有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珠海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珠海市荣誉市民人选。推荐和自荐珠海市荣誉市民人选,分别由下列部门受理:
(一)被推荐人是华侨的,由市侨务部门受理。
(二)被推荐人是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由市港澳事务部门受理。
(三)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市台湾事务部门受理。
(四)被推荐人是外籍人士、市外人士的,由市外事部门受理。
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市外事局)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荣誉市民称号评选程序:
(一)由单位征得个人同意后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珠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向相关受理部门申报。
(二)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进行初审。
(三)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联席会议投票表决,得票数达总票数2/3或以上者为荣誉市民人选。
(四)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五)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珠海市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的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及市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
1.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我市政治、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2.组织荣誉市民对我市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3.组织荣誉市民参加公益活动。
4.组织荣誉市民联谊活动。
(三)不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四)凭荣誉市民证书,在本市医院优先就诊。
(五)荣誉市民的子女入学、入托,可予以优先安排。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七条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及后续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荣誉市民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一)在申报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撤销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由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通知其本人。
第九条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荣誉市民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外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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