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地区重点用煤企业煤炭供应保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地区重点用煤企业煤炭供应保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毕署办通〔2010〕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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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地区重点用煤企业煤炭供应保障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0〕42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毕节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拟定的《地区重点用煤企业煤炭供应保障方案》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地区重点用煤企业煤炭供应保障方案
毕节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
为抓好地区重点企业的生产用煤供应工作,保障全区工业经济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在保障全区电煤和农用煤供应的前提下,统筹兼顾,积极引导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长效的供应体制和和谐的供需关系,推进全区经济平稳运行。
二、工作目标
2010年供应地区重点用煤企业煤炭150万吨。其中,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毕节东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各75万吨。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重点用煤企业专用煤炭产品运输凭证制度。从2010年4月1日起,地区重点用煤企业实行专用煤炭产品运输凭证制度。重点企业煤炭产品运输凭证由地区工业能源委印制,加盖地区工业能源委、重点用煤企业及供煤企业专用章,作为区内通行凭证,实行一车一票。运输凭证不作为收费凭证,税费按原管理渠道在购煤发生地缴纳。地区重点用煤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用煤炭产品运输凭证的领取、保存、发放、管理等制度,建立台帐,专人管理,严防丢失,严禁改变运输凭证的用途,严禁转让和出售票证。同时,每月要将已使用运输凭证购煤联交地区工业能源委备查。
(二)签订重点用户购煤合同,实行重点调度管理。地区重点用煤企业要积极寻找煤源,在2010年3月30日前与煤矿签订重点用户购煤合同。凡未落实购煤合同的单位,不予安排计划。购煤合同要及时报地区工业能源委备案。严禁购买非法煤矿盗采的煤炭。地区工业能源委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下达供需调节计划,以百管委、织金、金沙、黔西、大方、纳雍等县(区)为主,毕节、赫章、威宁等县(市)为辅,调节重点企业用煤。
(三)煤炭供需双方在价格上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自主协商,以质论价。
(四)加强合同履行监管,提高煤炭合同兑现率。煤矿要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质量和履行期限等,有计划组织生产、落实货源;用煤企业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结算煤炭款,不得拖欠。要依法缴纳调节基金,并按有关规定先缴后返。
(五)用煤企业要切实做好储煤准备工作。用煤企业要保证有充足的购煤资金和储煤场地,储煤场地要满足企业两个月用煤的存煤要求。
(六)切实加强煤炭供应的监督管理。一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督促供需双方履行合同,诚信合作,严禁掺杂使假;二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度和协调。地区重点用煤企业的煤炭供应工作由地区工业能源委负责调度。各县、市(区)要采取积极措施,密切关注辖区内重点用煤企业的用煤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供需矛盾和相关问题,确保地区重点企业用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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