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毕节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切实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贵州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贵州省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毕节地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及《关于在全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基本药物制度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零差率销售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原则;
(二)坚持立足市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原则;
(三)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我省基本药物目录、采购方式、进货渠道、购销价格、配送方式和非目录药品使用备案等内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药物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机构一律按照中标后统一零售价格进行销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用药负担;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2011年,启动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按国家规定相关政府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到2020年,全市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并规范合理使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成立毕节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由龚霏副市长担任主任,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毕节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承办毕节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日常工作。
(二)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和零售价格制定以及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卫生单位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市工业经济和能源局、市商务与投资促进(招商)局负责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产业政策制定,指导推进医药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监督,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工医保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卫生系统绩效工资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工作任务
(一)采供体系
1、政府办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城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http://www.gzyyjzcg.cn/)进行网上集中采购。
2、各医疗机构一旦与配送企业确定采供关系后,要第一时间与配送企业按《合同法》要求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配送企业要提交药品配送承诺书。采供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目录管理
1、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合理用药基础上,根据因病施治原则,配备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须向市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备案,并逐级上报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2、非目录药品遴选要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区域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实际情况从严控制。遴选品种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
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配备使用
1、建立我市基本药物使用制度。全市政府办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使用首选药物,并逐步提高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在施治过程中的使用比例。
2、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强化临床医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意识,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3、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严密监测基本药物使用不良反应,临床使用中一旦发现,必须严格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报告。
4、推行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使用纳入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结算。
(四)价格管理
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本药物使用价格,必须按照贵州省网上集中采购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及时公示使用情况。发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价格监督管理体系,严查变相加价等不法行为,对乱收费、乱加价行为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报销政策
基本医疗保障相关部门,要把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疗药品报销目录,在考虑报销政策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
(六)补偿机制
1、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属公益性质,要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财政补助经费根据毕节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毕地医改领〔2011〕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地、市级财政6︰2︰2比例分担(药品差价补助=2010年药品收入×1.38÷1.6×0.6)。
2、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安排,费用分别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承担。
(七)收支管理
1、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统一组织核算。建立毕节市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资金结算专户,健全财务制度和财务账目,统一对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集中管理,专户核算医疗成本、药品收入和医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管理使用。
2、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方式,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财务会计收支职能机构,统一对全市乡镇卫生院财务进行管理、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不再设立独立会计帐务,只设出纳和实物(包括药品)保管,实行报账制管理。所有收支,由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统一支付结算,乡镇卫生院的所有收入全部存入中心设立的专户统一管理。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犯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确保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八)质量监督
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监管制度。
(九)考核评估
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制度。市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质量管理、公共卫生服务效率、成本效益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行政处罚、人事任免、职称评定和财政补偿等挂钩。
(十)宣传引导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新闻媒体部门要充分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向社会宣传我市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和运行情况,介绍基本药物制度的内容和优势、常用基本药物的价格、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和非目录药品审批情况等内容。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服务投诉专线电话,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信赖度,积极参与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实施步骤
(一)经费、人员核编核算
实施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内容:市编委办按照1.4人/千人口的标准,分别核定我市政府办卫生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实际数,扩充医疗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对我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办公、业务经费等收支入情况进行详细测算,核定我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助经费。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必需充分配合。
(二)启动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单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内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全面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认真对现有库存药品清点,据实核定库存数,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进行盘点核实,并拟定2011年度基药采购计划造册备案;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三)开展宣传培训
实施单位: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容: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各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培训,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对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力度。
(四)处理库存药品
实施单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内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过渡期”内要合理使用和积极消化原自购库存药品。
(五)推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实施单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内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全部实现网络平台集中采购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施零差率销售。
(六)强化督导检查
实施单位: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内容: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加大对各级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药品零差率销售情况进行督检督查。
(七)实现规范运行
实施单位: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城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内容: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实施零差率销售工作,到2020年及以后,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化合理使用。
六、工作要求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要求严格,政策性、全局性和社会性强。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务必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不折不扣的抓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切实做好药品零差率销售衔接工作。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药品无条件地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规范药品采购、配送工作。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基层卫生医疗单位在进行基本药物采购时,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更改更换进货发票,弄虚作假。
各配送企业必需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做好药品配送工作,对拒绝配送或联合相关医疗机构做假帐的企业,一经查处,取消配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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