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检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检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检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动物防检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阳市
基层动物防检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101号),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促进畜牧业经济发展,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基层动物防检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贵阳市基层动物防检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国内外重大动物疫情频繁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蔓延,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为严重的影响。我国也先后多次发生较大规模的禽流感、猪蓝耳病疫情,对局部地区的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实践证明,要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必须进一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健全兽医工作队伍。基层动物防检队伍(特别是动物屠宰场协检员和村级防疫员)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动物防疫及畜产品安全等重要防疫措施实施的组成力量。加强基层动物防检队伍建设,把动物防疫的网络向下延伸,可以把动物防疫的意识强化到基层,把动物防疫的技术传授到基层,有利于禽流感、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情的早发现、早反应、早处置,有利于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
近年来,贵阳市在基层动物防检队伍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发挥了重要作用,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运转体制、队伍稳定、人员素质、投入经费、待遇等问题和矛盾,基层动物防检队伍远远不适应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动物防检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不断提高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深化兽医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基层动物防检队伍建设
(一)明确基层动物防检队伍建设的原则和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设置、明确责任、择优聘用、注重素质、创新机制”的原则,把基层动物防检队伍建设纳入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结合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建立起适应新形势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的基层动物防检队伍,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机构,明确职责
组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所辖乡镇设立畜牧兽医站,作为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各区(市、县)按照三定方案,结合本区(市、县)实际,明确人员和职责。
1.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兽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托单位,归口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属事业单位。承担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预警、预报、疫情处置、疫情定性、疫情报告以及相关方面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
3.乡镇畜牧兽医站:为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属事业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等服务工作。实行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的管理体制。
(三)做好编制核定、人员录用工作
人员录用原则上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不足部分,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录。各区(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要在原有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整合。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人员设置要确保所辖屠宰场和县级畜禽交易市场每场每班有2名正式在编检疫员代表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及出具相关检疫证明;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设置要保证每站有2名以上正式编制的兽医人员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四)科学合理聘用基层动物防检人员
基层动物防检人员是县、乡防检队伍建设的有效补充,其人员的聘用要与动物防疫工作实际相适应,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在基层得到有效落实,确保检疫工作规范化、合法化。村级动物防疫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聘用1名,畜禽饲养量大、散养比例高的地方,可根据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增设1—2名;街道办事处应至少聘用1名村级防疫员。定点屠宰场及县级畜禽交易市场的协检员应根据辖区内屠宰场、生产线、实际屠宰量和畜禽交易市场数量确定聘用数量。
(五)建立基层动物防检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区(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定点屠宰场和大型牲畜(禽蛋批发)交易市场协检员(实行24小时倒班制)工资待遇(含相应保险)按照当年贵阳市岗位平均工资标准每月定额发放(2009年贵阳市岗位平均工资为2335.5元/人.月),所需经费由区(市、县)全额承担;村级防疫员(产地检疫协检员)补助(含相应保险)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发放,其中市级按200元/人.月进行定额补助(详见附表);区(市、县)、乡(镇)在扣除市级以上补助后未达标准部分给予补足。上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和完善基层动物防检人员工作考核机制
(一)各区(市、县)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应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机构组建工作,保证人员到位。市农委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严肃基层动物防检人员工作纪律,规范基层动物防检人员行为,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检人员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各区(市、县)要把动物防疫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情况作为考核主要内容,定期对基层动物防检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报酬补贴挂钩。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三)各区(市、县)要加强基层动物防检人员培训,综合运用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等方式,着力培养一支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的基层动物防检队伍,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把人员培训纳入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整体计划,制定系统的培训方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文明执法水平。
(四)各区(市、县)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予以妥善安置,尤其是原有乡(镇)兽医站的老兽医人员,应根据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予以妥善解决。
附表:看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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