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0〕49号
颁布日期:2010-04-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黔东南州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

为增强我州各级人民政府对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稳定化肥价格,保障农业生产需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9〕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淡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州、县两级化肥淡季储备制度

已经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县市,要继续巩固、完善有关制度,认真抓好落实;尚未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的县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确保化肥旺季供应和市场稳定。

二、化肥淡季储备原则

化肥淡季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三、化肥淡季储备计划

全州化肥淡季储备计划为6万吨,其中:州级1万吨,16个县市储备5万吨。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需求,合理制定化肥淡储计划,明确储备总量及品种等有关指标。化肥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进行储备,并适时投放市场,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平抑化肥市场价格,减轻农民负担。

四、化肥储备品种及补贴方式

化肥储备品种主要为尿素、碳铵、磷肥、复合肥四个品种。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用肥需求情况,适当调整化肥储备品种的比例,但尿素的储备量不得低于化肥储备总量的50%。

根据储备计划,州级由州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化肥淡储的利息补贴;县级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安排适当数额专项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化肥淡储补贴。

五、化肥储备时间及方式

化肥淡季储备时间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储备期为6个月。

全州的化肥淡季储备,由各级人民政府委托各级供销社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各级供销社与承储(农资)企业签订《化肥淡季储备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承储企业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二)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三)具备2000吨以上的仓储能力。

(四)化肥年销售量在3000吨以上。

(五)银行信誉良好。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储企业要把好进货质量关,储备的化肥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伪劣商品进入市场。

六、化肥储备资金的筹集

化肥淡季储备所需资金,由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承储企业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期还本付息,对化肥淡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承储企业搞好化肥淡储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化肥储备供应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每年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肥储备供应和市场管理工作,要把建立健全化肥淡储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财政、农业、物价、工商、供销、质监等部门开展整顿和规范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加大对化肥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管力度,及时了解化肥市场供应情况,掌握市场动态,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同时,要加强对化肥承储企业储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动态抽查核实,做到事前介入、事后跟踪,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承储企业要建立化肥淡季储备月报制度,并严格实行台账管理,于每月前7个工作日按时上报相关数据,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特殊情况下,不定期报告化肥购、销、存等情况。

八、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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