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国种子公司用地规划道路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国种子公司用地规划道路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4〕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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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国种子公司用地规划道路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经市政府同意,拟收回河东区辖区内部分国有土地作为中国种子公司用地规划道路项目用地。为了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种子公司用地规划道路项目用地位于三亚市荔枝沟,其中项目东西向道路起点于抱坡岭路,终点至溪清北路;南北向道路起点于东西向道路,终点至中国种子海南公司用地界。用地面积约5783.36平方米(合约8.6750亩)。土地使用权属三亚市工业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等3家单位,该宗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的有926平方米,其余4861平方米位于有条件建设区(西安80坐标系)。具体的征地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的规定。为做好该用地拟收回土地的调查工作,由河东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用地上的清点青苗、丈量地上附着物、丈量土地面积等土地补偿审核以及土地补偿工作;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对拟收回土地范围进行土地权属确认及业务指导工作。在调查工作中,拟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三、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规定和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执行。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6月26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河东区管委会应履行征地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确认,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履行征地前告知等程序的证明。待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五、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后果自负。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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