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十六项措施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十六项措施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十六项措施的通知
廊政办〔2013〕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已经市政府六届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9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十六项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升壮大小微企业质量和规模,增强全市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全民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不限制的所有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对按照现行规定确需前置审批的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发布,并尽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流程,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二)加强创业孵化。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认真落实创业辅导基地建设不少于50亩的用地政策。要科学规划,统筹使用,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要建成一个容纳100家企业、吸纳5000人就业且功能完善的创业辅导基地。(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
(三)开展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作用,组织协调工信、人社、工会等部门及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能培训、项目对接、订单辅导等各类创业帮扶活动。每年组织百名民营企业家进高校培训,组织千项项目对接活动,组织万人创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二、支持做大做强
(四)实施企业培育工程。建立年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数据库,完善规模工业以上企业持续培育机制,着力培育一批县域特色产业骨干企业,实施土地等要素倾斜,力争到2015年,培育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500家,每年力争新增注册民营企业2000家。(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
(五)壮大龙头巨型企业。以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企业为重点,每年筛选出30家企业实施重点扶持,制定上档升级目标,由市有关领导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重点联系和分包,为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也要参照执行,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三、缓解融资难题
(六)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主渠道作用,延伸基层服务网点,支持对功能较低的基层网点升格为支行或提升服务功能;鼓励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确保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贷款增量和覆盖户数不低于上年。积极推动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营机构提供绿色通道。加快村镇银行建设步伐,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的设立。大力引进域外股份制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上市融资和直接债务融资,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对上市企业的奖励和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银监局、市国资委、市人行)
(七)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思路,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研发适合我市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建立农民财产产权交易体系,建立为农民服务的保险体系。清理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推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承诺制。(牵头单位:市银监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
(八)发展担保机构。各级政府视财力状况,加大财政引导支持力度,通过政策优惠、增资扩股、吸引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建立区域核心担保机构。组建市级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打造市域范围内担保行业龙头,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担保领域的引导示范和带动辐射作用。积极开展再担保业务,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构建全市再担保体系。到2015年底前,组建市级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也要组建相应机构,资本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九)鼓励担保融资。市、县两级要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用于鼓励和促进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贷款风险,放大担保融资倍数。(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政策落实
(十)抓好政策宣传。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等各项扶持政策,并在廊坊日报开辟政策宣传专栏,在廊坊电视台开办政策解读专题节目,重点宣传国家、省、市出台的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及项目扶持信息等。(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十一)强化落实督导。组织相关部门对近两年来国家、省、市三级出台的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逐项逐部门联合大检查,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责任部门进行通报。(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市企业减负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联动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规范税费征收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执行下限标准,严禁收取过头税、过头费,坚决制止和纠正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肃查处“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投诉举报热线,为企业提供监督服务。(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十三)建立长效联系对接工作机制。市政府每年组织2次以上民营企业家和小微企业经营者座谈会,就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及对政府工作的建议等,与市领导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对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协调和服务,定期举办围绕投资政策、园区建设、产业布局、城市规划等主题的论坛、说明会、推进会,邀请广大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开展广泛的互动交流。(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六、强化行政推动
(十四)加强运行监测调度。进一步完善“月分析研究,季调度讲评”运行监测机制,继续对全市民营企业实行实时监测,进一步提高预测、预警、预控水平,增加运行调节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十五)落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由工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支持范围。(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加大考核力度。每年对各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综合排队,并纳入县(市、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