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三政办〔2009〕35号
颁布日期:2009-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办〔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十件实事的通知》(豫办〔2009〕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9〕4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从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的战略高度出发,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坚持“政府指导、市场主导、思想引导”的原则,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力争在2009年帮助54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搭建供需平台

举办80场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充分发挥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央、省驻市单位以及职业中介机构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及大学生与企业面对面洽谈的机会,提供3000个左右就业岗位。3-9月份,市人才市场举办25场以上,市人力资源市场举办25场以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分别举办5场以上。

召开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用人专场招聘会。组织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在建项目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专场招聘,通过项目建设增加就业岗位。

开展大学生就业网络联盟招聘活动。依托市人事人才网、人力资源市场网、省大学生就业信息网和各高校就业网等网络,组成网络联盟,实现就业信息动态管理,并加强跟踪与更新,确保就业信息的真实有效。市人事人才网和人力资源网要进一步拓展网络服务功能,建立分行业、分专业的就业信息招聘网页,开展专业性网络招聘活动,力争帮助800名大学生实现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市妇联。

(二)开展企校岗位对接活动,引导和鼓励骨干企业、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组织100家用人单位赴校招聘优秀高校毕业生,组织高校到企业送专门人才。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要按专业分类积极与相关企业进行对接,并对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通过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落实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有关优惠政策,引导有关企业根据技术人员需求与相关高校进行对接,建立健全企业与高校长期联系制度,力争帮助1000名大学生实现就业。

充分发挥经济开发区、三门峡工业园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鼓励企业吸纳更多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在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创业带动就业

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积极为高校毕业生进入园区创业提供便利,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创业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员工招聘、税费减免等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创业带动就业。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促进就业创业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加大投入,选择在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建设投资小、见效快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在招商引资中,吸引鼓励高校到我市建设科技成果创业孵化园区,帮助高校毕业生利用科技成果进行创业。认真落实有关扶持创业的税收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组织进入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障补贴政策。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风采展示活动,激发广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热情,引导和帮助600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提供最高5万元小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标准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3-6月份在全市高校毕业生中组织开展创业计划竞赛活动,为省、市两级优秀选手提供小额贷款支持。

实施“三大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是货币出资“零缴付”。放宽出资方式限制,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100%。创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无最低出资数额限制,出资方式由高校毕业生自主决定。二是经营场地“零成本”。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以及从事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可登记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三是服务创业“零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各类企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内,各级工商部门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企业基础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市工商局网站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发布设立、变更登记公告。

推行“两个放宽”,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经营和灵活就业。一是放宽登记形式,实行“试营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经营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标注有“临时”字样的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二是放宽创业领域,鼓励高校毕业生创新经营。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项目,都允许高校毕业生经营;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部门一律停止执行;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已被社会普遍接受但未被正式认可的新兴一般性经营项目,各级工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

提供“三项服务”,加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服务。一是建立“绿色通道”。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用服务窗口,落实专人担任“创业联系人”,提供事前指导、跟踪辅导、快速办结等“一条龙”服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登记、发照。二是实行“首次不罚”。改进执法监管方式,加强行政指导,多规范、少处罚,多指导、少指责,让高校毕业生得实惠。高校毕业生创业中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凡情节轻微、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可给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并帮助企业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强化“跟踪服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基层工商分局(所)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台账,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积极发挥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破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所在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工商联。

(五)加大事业单位用人公开招聘力度

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用人情况进行清理,组织自然减员或出现岗位空缺的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市教育系统所属学校空编教师岗位,一律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各县(市、区)也要加大教师队伍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的力度。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和市、县属医院要积极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职业技术学校、卫生系统和广电系统等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筹资金采取聘用的办法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

(六)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各县(市、区)政府要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的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干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门项目,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照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职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免费保管人事档案。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由当地财政每人每年至少发给500元的交通补贴。对到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可适当倾斜。对于参加我市各县(市、区)服务项目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县(市、区)、乡(镇)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主要用于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扶贫办、团市委、市民政局。

(七)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充分发挥我市已建成3个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作用,鼓励见习单位优先聘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再选择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建设成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三年行动计划,每年组织6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技能。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生活补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按接纳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6个月的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

(八)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市场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鉴定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400元至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利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等帮扶措施,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九)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充分发挥各级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提高就业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效性。要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添置和更新必要的网络设备,开展在线咨询、远程面试、网上招聘、网上就业指导,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网络,实现高校、市、省、国家四级就业网联通,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统计调查、信息发布、失业登记等制度,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日常招聘活动,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

高校要加强思想教育和引导,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加强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提高其求职能力。

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当地财政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为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欺诈、传销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财政部门要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的项目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标准落实所涉及的各项政策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市直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本地毕业生就业政策,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要认真落实毕业生就业“一把手”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学院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部署,建立起“领导主抓、中心统筹、以系为主、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体制,落实工作责任制,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内部考核体系的重要指标。

(二)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县(市、区)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市政府将适时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督查指导活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跟踪问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各项活动开展情况的宣传力度,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好的经验做法,树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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