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哈政发〔201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3〕2号)有关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

全面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动员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哈尔滨市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统计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监察局和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市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本级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工商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属新闻媒体做好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协助市普查办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市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还要负责部署各区、县(市)所属单位,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在本系统登记及归口管理的基本单位名录及单位的基本情况。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的相关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在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居委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本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市和区、县(市)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精打细算、节俭办事的原则,保证普查经费专款专用。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保证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通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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