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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本级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本级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鸡政发〔2013〕33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相关规定标准,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将我市市本级城市低保标准由310元/人、月,提高到38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1800元/人、年,提高到2200元/人、年。
特此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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