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度佳木斯市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11年度佳木斯市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1年度佳木斯市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2011年度佳木斯市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我市加快转型、推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的依法行政工作,对于保障和服务全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黑政法发〔2011〕7号)精神,确定我市2011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推进“两区两带一城”战略和实施“十项重点工程”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要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

2、全市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尚未建立制度的,要在2011年10月1日前建立,已经建立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各单位要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活动计划要在2011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3、市政府法制办要制定《佳木斯市2011年政府法制培训工作要点》,对全市政府法制培训工作做出规划和安排,确定培训的重点内容和对象,明确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各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培训工作要点,对政府法制培训工作做出统筹安排。

4、各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学习培训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知识专题培训,原则上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都应参加一次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5、进一步加大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力度。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依法行政工作实践和发展趋势,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理论研讨工作的要求,科学确定2011年度全市政府法制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召开全市政府法制理论研讨会,加强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的指导。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推进研究成果的转化。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优化法制和政策环境。

6、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政机关要突出政府工作重点,围绕“两区两带一城”建设和实施“十项重点工程”,突出加强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应对突发事件、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把深化改革开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上升为规范性文件。要把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规范性文件项目,作为重中之重,加快制定,尽早出台。

7、完善公众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作用。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积极探索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

8、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

9、认真执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及时受理和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审查建议。市政府法制办要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审核把关工作,督促各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布清理结果,并加大清理结果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力度,净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10、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尚未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规则的行政机关,要在2011年10月1日前建立或者完善,并及时向上级或者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大对下指导和监督力度,对受理备案的不符合要求的重大决策规则,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拒不接受的,要提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

11、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履行职责。

12、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13、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大力宣传并认真落实《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4号),逐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范围。

14、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严格按程序执法,保障程序公正。进一步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完善工作规则,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未参加法律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持证人员名单进行网上统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展示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15、要围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以项目建设相关的领域为重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严格执行市政府1号令,通过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收费、再造审批流程等方式,服务大项目建设,为“两区两带一城”战略和“十项重点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发展环境,助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6、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把全力服务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增强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功能作为工作重点,宣传佳木斯的比较优势和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17、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务公开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六)强化行政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18、继续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行政层级监督制度。继续加强对涉及收费,重大行政处罚报备,涉企检查备案,非强制涉企检查预先告知等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执法频率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有关重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效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典型个案的调查与处理,通过案件转办、及时督办、直接查办等方式解决好属于行政执法监督范围的群众信访事项。

19、各级政府要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对行政审批、招投标、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20、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围绕“两区两带一城”和“十项重点工程”建设中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09年省政府令第13号)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处理。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1、全市各行政机关要努力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做出复议决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维稳沟通机制,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遇有影响社会稳定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及时与信访部门和维稳办等单位沟通,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

22、行政复议机关要完善集体办案制度,凡涉及土地征收、房地产开发、城市拆迁等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都要集体审议。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进一步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要真正发挥作用,真正做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保障、民主决策”,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公信力。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相互协调,不断提高我市行政复议能力,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23、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复议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下业务指导,通过人员资格认定、示范性案件办理、案卷评查、业务请示答复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全省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素质。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整体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

24、全市各行政机关要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三、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25、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尚未建立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的,要在2011年10月1日前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年内至少要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26、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2011年年底前制定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办法,科学设定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指标,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将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要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考核挂钩,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27、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切实抓好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分析解决问题,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28、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工作的督促指导,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市县两级政府要在2011年6月底前组织一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情况的自查。

29、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计划和报告制度,及时拟定本地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并于6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在年底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县级政府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总结要同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各地、各部门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及时传递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信息。

30、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宣传力度,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对推进依法行政的典型单位和经验进行宣传报道,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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