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牡政办综〔2015〕25号
颁布日期:2015-07-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政办综〔2015〕25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推动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现就实行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改革

对申请成立商会类、科技类社会团体和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同意。民政部门将同意成立社会组织的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便履行行业监管职能。

(一)试行范围。

1.商会类社会团体。由同地域经济组织自愿组成,以规范市场秩序,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2.科技类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咨询与服务、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团体。

3.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为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赈灾提供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志愿性服务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4.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全体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志愿服务,切实保障优抚对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农村留守人口等社会特殊群体服务需求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凡涉及政治法律类、民族宗教类、教育类、卫生类、体育类、职业技术培训及涉外活动类等的社会组织,不适用直接登记,仍要由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同意后,再由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法人登记证书。

(二)登记流程。

1.受理申请。属于直接登记范围的社会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民政部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由民政部门负责受理。

2.审核批准。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要主动接受其业务指导,民政部门应听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全市社会组织的布局和发展需要实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予以审核,做出同意成立或不同意成立的审批决定。

3.登记颁证。民政部门对获得同意成立批准的申请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有关事项,颁发法人证书。

(三)登记管理。

属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查和登记;

2.监督、指导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3.联合相关部门查处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仍要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行使业务主管职能,即坚持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并存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于政治法律类、民族宗教类等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等,要按照职责规定,坚持由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实施双重管理。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二、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

(一)降低住所要求。在不影响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允许若干社会组织申请登记同一活动场所。

(二)破除“一业一会”的要求。允许同一行业根据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即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

三、简化社会组织登记程序

(一)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审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审批阶段为:筹备成立阶段和成立登记阶段。按照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上取消不必要的审批”的要求,我市取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的审批,将筹备成立和正式成立合并为申请成立登记。

(二)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要求,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不再受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

(三)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将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减至2个工作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如政策法规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评估修订。2014年10月8日印发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牡政办综〔2014〕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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