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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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5日
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对在我市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贡献奖)由伊春市人民政府设立,旨在推动3+X产业的技术自主创新,引领全市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第三条市科技贡献奖每4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无符合条件人选时,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科技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第二章推荐与申报
第五条市科技贡献奖由下列部门或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
(四)行业协会、学会或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推荐市科技贡献奖,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和所在单位的同意,并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伊春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和相关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要完整、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凡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异议的,在异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评。
只进行相关行政性组织、协调等工作,没有直接参与项目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项目完成单位领导,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贡献奖评审,可顺延推荐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评审。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推荐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对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推荐为市科技贡献奖候选人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3+X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对我市生态建设和生态主导型经济发展起到显著推动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其主体项目必须是10年内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省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具有重大创新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被推荐人必须是主体项目的第一完成人。除主体项目外,被推荐人还须最少有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前3名)完成的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成果(特殊情况下除外)。
(三)作为报奖条件的主体项目须在一定范围内应用3年以上。
第三章评审
第十条评审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中的学科带头人担任,委员由相关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不少于评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提交市评委会评审。对需实地考察和调查的项目,由市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向市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市评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方可进行评审。市评委会在充分讨论和无记名投票的基础上,等额提出市科技贡献奖人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科技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贡献奖候选对象的,不得作为市评委会委员参加当届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经市评委会审定后的市科技贡献奖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科技贡献奖候选对象有异议的,均可在审定结果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市评委会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异议材料反映的有关情况,应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委会审定。
第五章奖励
第十六条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
获奖者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人奖励20万元。
市科技贡献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市科技贡献奖评审经费列入政府预算支出。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七条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推荐资格,对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评委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伊春籍外的科技人员为我市科技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适用本办法。外籍人员获奖应以科研成果优先向我市转让使用为前提。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5日起施行,原《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伊政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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