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司法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司发通〔2013〕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厅。

湖北省司法厅

2013年1月18日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通知》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相关实施意见及细则,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提升执法执业水平

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理念,强化宗旨意识,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狱(所)务公开,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监督司法行政工作。按照《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在劳教系统推行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设立咨询电话、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接待日,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广泛接受监督。

加大司法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开办理程序;大力推进办事公开,主动公布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统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规划,整合建立县(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完善司法行政服务群众工作平台。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探索网上在线交流、网上咨询、网上评议等制度,认真办理建议、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悉心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

扎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定期研究重大问题制度。坚持厅领导定点联系基层单位制度,厅领导每年到联系点调研不少于2次,每年主持1—2个重点调研课题,拿出不少于30天的时间,当面了解基层单位和干部职工的所想、所急、所盼,提升做群众工作的水平和到基层抓落实的本领。重要调研后的重要意见、建议,应向厅党委写出调研报告。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考察。

减轻基层负担,厅领导不集中、不在同一时间段到一个单位调研。一般情况下,不邀请地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到场陪同,基层单位负责同志不到边界地带迎送,不安排警车开道,不启用应急灯。坚持轻车简从,陪同调研的厅机关处室(单位)同志不超过2人,基层单位不搞层层陪同,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1人陪同即可。

三、提高会议实际效果

改进会议形式,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参会人员。严格会议审批程序,以省厅名义召开的业务会议,由各处室(单位)报分管厅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厅办公室统一提交厅常务会议审定。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省性会议可视情,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除省厅召开的年度会议或少数重要会议外,以省厅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一般由分管厅领导出席,其他厅领导不陪会。省厅已发文部署的工作,不再召开会议部署。每年防汛抗旱时期,除特殊情况外,不以省厅名义开会。有关处室(单位)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情况下只开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一级,不延伸到县一级,原则上只安排1位厅领导讲话,时间不超过1小时,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处室(单位)参加。

控制会议数量,继续实行统筹总量控制。坚决压缩一般性会议数量,严格控制各种表彰会、研讨会和座谈会,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提倡书面报告和交流工作。省厅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会期不超过1天,会议代表不超过60人,确有必要并经批准开到县(市、区)一级的,不超过160人。各处室(单位)组织的业务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会期不超过半天,会议代表不超过50人。严肃会议纪律,对必须召开的会议,要认真组织,严格要求,禁止与会人员缺席、迟到、早退,建立缺席、迟到、早退通报制度。

提高会议实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开会讲短话、讲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会议有经验交流安排的,发言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书面交流材料控制在2000字以内。电视电话会议时间控制在1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一个半小时,同时从严控制电视电话会议次数和规模。

四、精简文件简报

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非涉密事项,凡能通过电话、传真等便捷方式处理的,一律不印发纸质文件。以省厅名义制发普发类文件(不含办法、规划、规程、规定、方案),字数不超过3000字,以厅办公室名义制发普发类文件,字数不超过2500字,提倡千字文。发文需标注紧急程度、密级、是否公开等事项。各地、各单位报送省厅的请示、报告不超过1500字,特殊情况不超过2000字,不得直接报送厅领导。

严格发文审批程序,实行文件总量控制。各处室(单位)年初制定需以省厅名义发文的计划,提交厅办公室备案。当年发文总量已达计划数的处室(单位)不再申请发文。厅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已经印发材料的,一般情况下不再编发《司办通报》。加强信息简报管理,厅机关只保留《湖北省司法厅简报》一种信息类刊物。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简报,一律不得直接报送省委、省政府,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介绍。加快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统一标准和数据格式的全省司法行政办公自动化系统,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

五、规范公务活动安排

合理统筹,减少活动安排。实行领导活动报批、备案制度。各地请厅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须提前与厅办公室衔接,并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各处室(单位)需厅领导参加的活动,应提前告知厅办公室统筹安排或经厅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精简领导事务性活动,除省厅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厅领导一律不出席系统内各类剪彩、奠基、联欢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报告会等,不为有关会议、活动、书刊出版等发贺信、贺电和作序,不题词、题字。元旦、春节等节假日期间,不搞相互走访拜年活动。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批准的因公出访计划,从严控制出访人员和出访时间,不得擅自增加人员和停留时间。

六、落实勤俭节约要求

继续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坚决反对奢靡之风和铺张浪费。厅领导到基层单位参加会议和调研,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娱活动和旅游观光活动;住宿一律安排在定点政务接待宾馆(饭店),能安排在基层单位食堂就餐的不外出就餐,若在外就餐一律从简,尽量安排自助餐;不超标准安排住宿,房间不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安排到高档娱乐场所、健身场所消费;不赠送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

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提高食宿标准,不得安排与会议主题无关的参观考察,禁止与会人员进行与会议无关的活动。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要安排在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宾馆、酒店,不得安排到风景名胜区或豪华宾馆、涉外饭店,不得以开会名义安排公款旅游或其他消费。会议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悬挂会标。会议材料统一简装,不得安排纪念品。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不准豪华装修车辆,不得向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汽车,外出调研、考察、开会,提倡集中乘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七、切实抓好督办落实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改进工作作风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及厅党委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做到言必行、行必果。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党员干部联系群众考评机制,将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列为设岗定责、述职评议、评先表彰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共同把要求落实到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的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相关制度,抓好落实。厅办公室会同厅纪委(监察室)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执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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