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组建荆门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组建荆门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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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组建荆门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6〕7号
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房管局《荆门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关于组建荆门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方案
市房产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市本级保障房、棚户区改造(政府重点工程征收)安置房的建设、回购、后续管理等工作,解决保障房、部分征收安置房(以下统称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管理和资金问题,实现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荆门市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公司)组建方案。
一、组建原则
(一)保障房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模式组建,为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主体。
(二)采取政府主导、公司运作的方式运营管理,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市场化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
(三)保障房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二、注册资本及资产
保障房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其中实物出资1亿元(现有部分直管公房及历年建成的保障房),货币出资5000万元(保障房易地建设资金)。
三、管理体制
(一)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保障房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
董事会成员3名,其中职工代表1名。董事长从董事会成员中委任。
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专职监事1名,职工监事1名,实行委派制。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任命。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任免。
(二)管理模式。保障房公司作为市城投公司并表子公司,按市级国有企业管理,实行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分立。
(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和配备,未来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投融资管理、行政、法务、项目开发、工程建设管理等部门。所需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主要职责
保障房公司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主体,负责市本级保障房项目、部分征收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投入和偿还,负责保障房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后续业务,对所承担的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并参与商品房开发、建设等。具体职责:
(一)项目融资。根据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年度建设计划,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保险、信托、基金等多种渠道进行社会融资,保障项目建设及运营资金需求。
(二)项目投资。根据专款专用原则,对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征收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项目进行投资,并对项目资产运行情况负责。
(三)项目建设。负责前期手续办理、工程建设管理、组织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四)项目管理和运营。负责管理和运营直管公房及保障性住房资产;承担市政府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项目的后续管理,制定实施房屋交付使用后的维修、保养、改善计划;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项目配建的商业及公共设施进行运营管理;回购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通过资产运作获取收益,盘活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资产。
(五)购买在建或已建房地产项目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六)参与实施棚户区改造,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者建设还迁安置房。
(七)承担市政府批准或市房管局、市城投公司委托的其他职责。
五、运作方式
公司实行企业化运营,管理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一)主要收入。可出售房源(含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收入、可配租房源的租金收入、可出售商业设施的销售收入、配套商业设施的收入(自营、出租),以及可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经营收入等。
(二)主要支出。包括土地征收费用、工程建安支出、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各种税费等。
保障房公司收入扣除管理费用之后,必须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保障房公司员工薪酬、福利、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比照市直国有企业管理。保障房公司融资需担保的,按规定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三)资金预算管理。保障房公司编制年度预算,经市房管局、市城投公司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执行。保障房公司依法设立专户,收支情况接受市房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管理。
六、政策保障
(一)保障房建设、收购、运营、管理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政策执行,涉及资产划转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二)在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时,对部分征收安置房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实行“不予不取,就地平衡”的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三)市财政局每年将市本级结余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划转至保障房公司,作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用于配套资本金投入项目建设,逐步做大做强保障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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