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军分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军分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荆州军分区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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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荆州军分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大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教育培训组织机构
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多方参与的原则。以市为主体、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由民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军分区、人民武装部等军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日常事务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
二、教育培训原则
教育培训的原则:技能为主,学历为辅;自愿参加,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统筹安排。
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士兵原则上在所属县(市、区)参加教育培训,荆州市城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相对集中接受教育培训。
三、教育培训对象
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国家和省退伍士兵安置政策,由我市负责接收安置,并能正常参加培训的城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后1年内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教育培训的,经当地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推迟一年报名参加教育培训。
四、不予批准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
(一)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二)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因犯罪受到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三)弄虚作假,仿造、涂改退役档案材料的;
(四)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五)被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五、教育培训形式
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
(一)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后,经考核合格,由定点教育培训机构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参加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参加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二)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统一纳入全省统招体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规定、招生计划、专业学制及有关政策,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六、确定教育培训机构
在当地政府和军事机关监督和指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选择师资力量强、设施设备好、教学质量高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并与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七、教育培训宣传发动
(一)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各级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开通并向社会公开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咨询电话,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应设立咨询点,并在退役士兵退伍报到时,向其发放有关教育培训宣传资料和报名须知,动员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在当地各大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教育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等开辟专栏,广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宣传发动工作。
(三)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将年度招生简章(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收费标准、报名要求等)印送至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军分区、人民武装部。民政部门应在本部门办公场所、宣传栏、网站、有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八、教育培训报名入学
(一)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报名点设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指定专人,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招生报名、统计登记工作。
(二)自愿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应于退役次年1月底前,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报名,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照片,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三)当地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教学情况提前发放入学通知书;对参加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由具体招生院校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九、教育培训统计汇总
(一)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实际就读以及毕(结)业情况的统计,汇总后报当地民政部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毕(结)业人员统计表》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将上述汇总统计表及时提供给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
十、教学管理
(一)精心组织安排。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退役士兵入学后,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成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领导小组,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领导。要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培训期间的安全保障,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为每名退役士兵学员办理在校期间的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手续。
(二)完善规章制度。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以现有的学籍管理等教育管理制度为基础,修订完善退役士兵学籍、后勤、应急处理、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市、县(市、区)军事部门要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干部,联系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
(三)规范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入学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退役士兵学员实际入学情况,及时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四)强化思想教育。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学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可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座谈、参观企业、典型经验介绍等多种形式,在退役士兵学员中广泛深入开展光荣传统教育、时事政治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退役士兵学员法制意识。
(五)注重培训质量。各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针对退役士兵学员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就业意向等情况,精心设置培训专业和课程,科学合理编制培训计划。要创新教学模式,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教学模式。
(六)规范考试考核。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对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合格的,及时发放毕(结)业证书,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业职业能力考试,统一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十一、退役士兵就业服务
(一)加强指导推荐。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开展“订单式”培训,将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积极指导和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教育培训全过程。
(二)搭建就业平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三)鼓励自主创业。各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要根据国家、省和本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个体经营、税收、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
十二、教育培训经费保障
(一)资金筹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保障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荆州市直单位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荆州市财政承担。
(二)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补助范围包括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生活补助费等。补助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可比照执行。
(三)资金拨付和管理。资金拨付前,由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向民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实际入学人员花名册,由民政部门审查后提出补助资金拨付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定点教育培训机构。
已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到的退役士兵要求参加荆州市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所需经费由县(市、区)承担。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教育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十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进行督导、考评。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退役士兵学员招生年度计划,并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
(三)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会同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督导、考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五)军队有关部门:负责新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十四、检查考核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考核实行分级负责,纳入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并与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
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招生计划、资金安排和使用、推荐就业等情况进行考核。
十五、公布施行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荆州军分区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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