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荣誉市民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荆政办发〔2009〕29号
颁布日期:2009-04-15失效日期:2015-03-23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荣誉市民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荣誉市民评审、授予、管理、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荣誉市民工作通知如下:

一、荆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撤销以及日常对荣誉市民及企业的服务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二、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士,可以申请授予荆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效益的。

(三)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5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人或总经理:

1.投资一般性工业项目,实际投资市城区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县市3000万元以上的;

2.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3.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生态农业等领域的,投资额要求可适当放宽。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事业作出贡献,成绩卓著的。

(六)热心资助本市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一次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100万元人民币或累计捐赠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授予荣誉市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荆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评审表》,提出推荐意见,并附上有关材料。

推荐对象属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侨局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办申报;属市外其他人士的,县市通过县市政府办公室申报,市直通过主管部门申报,也可直接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报。

(二)初审。各地和市直各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复审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评审。

(三)评审。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后,做出审定意见。

(四)授予称号。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意见,市政府印发通知,并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荆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五、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颁发。

六、荆州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如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每年举行一次座谈会及中秋联谊活动,并设宴招待荣誉市民、为荣誉市民送生日鲜花、组织荣誉市民免费体检、为荣誉市民子女就医就学提供便利、为荣誉市民开通市长专线电话、颁发荣誉市民车辆通行证、赠送健身卡等。

七、跟踪服务。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和推荐单位应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八、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决定撤销:

(一)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影响恶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劳动纠纷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撤销荆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九、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及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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