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7日
荆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市结核病疫情和防治工作现状,特制订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是我国重点防控的重大传染病之一。为遏制结核病的流行,我市自2001年以来,实施了《荆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十年规划,明确结核病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全面推行以发现和彻底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为主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对可疑患者提供免费检测,对涂阳和重症初治涂阴病人提供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近几年来,又相继启动实施了FIDELIS结核病控制项目、第四轮全球基金结核病控制项目和第五轮全球基金耐多药结核病控制项目,取得了显著成效,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十年间,全市共免费治疗2.6万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挽救了大批患者的生命,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了贡献。
我市是结核病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之一,虽然近几年来疫情得到有效遏制,但结核病疫情仍较为严重。每年新报告病例均在5000例左右,一直占据传染病发病率的第一、二位。结核病不仅发病率高、病程长、易复发、耐药性强,而且是艾滋病人晚期最易发生的机会性感染。结核病人80%分布在农村,75%是青壮年。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严峻,结核病仍是我市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传染病之一。目前,我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求,基层结核病防治力量薄弱,公众结核病防治信息知晓率不高,结核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工作,积极应对流动人口结核病、耐药结核病、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的“三大挑战”,针对不同人群,大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活动。
(二)防治目标。
到2015年,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2万;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市以县(市、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并开展快速诊断技术;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继续开展耐多药结核病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达到7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
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应各负其责,有针对性的开展对涂阳肺结核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结核病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积极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
(二)规范患者治疗,加强督导管理。
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
规范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及二线抗结核药品的使用。强化抗结核药品采购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开展感染控制和职业安全防护的技术培训,增强医务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提高个人防护能力。
(三)做好耐多药、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遏制耐药菌传播。
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者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症状者进行耐药检测,由耐多药肺结核专家诊断小组对患者进行诊断,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制定合理治疗方案并落实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级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各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和沟通渠道,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的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及时提供治疗及关怀,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四)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工作,完善防控机制。
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疫情监测,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监测网络。
各级医疗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上报疫情。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利用结核病检测信息,及时分析和掌握当地结核病疫情动态和流行规律,科学指导结核病防治工作。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
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应用性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的科研工作,将有关结核病的应用研究纳入科研规划,重点开展耐药结核病防治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毒双重感染以及学校、羁押人群等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措施研究。加快推广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耐药结核菌的检测和痰结核菌培养工作,为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
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扶持方向,争取上级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定期健康检测,并为被监管结核病人向卫生部门申请免费抗结核药物或专用病房,落实治疗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和门诊慢性病补偿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诊疗费用负担。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新闻媒体等部门负责免费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怀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
各地要加强市、县(市、区)、乡镇(社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增加必要的设备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三位一体”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每个县(市、区)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结核病患者;荆州市传染病医院(荆州市结核病防治所)负责诊断治疗全市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并对患有结核病需要住院治疗而又不能变更强制措施的被监管人员,设置专用病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结核病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结核病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健康促进、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逐年增加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投入,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落实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级在开展结核菌药敏试验的基础上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的能力,县级实验室具备开展痰结核菌培养的能力。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扩大免费诊疗。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中提高肺结核传染期隔离治疗费用及门诊报销标准,提高耐多药结核病患者住院及门诊报销标准,耐多药结核病患者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纳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范畴,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对刑满释放、解除矫正人员中尚未治愈的结核病患者,及时转入户籍所在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免费治疗。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能力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控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据结核病诊疗需求配备医护人员,做好患者诊断和治疗工作;乡镇、社区卫生院要有专人负责基层结核病防控的患者管理、健康促进等工作。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强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待遇,为结核病防治人员创造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建立奖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五、监督与评估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不定期对各地区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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