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政办发〔2013〕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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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阳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22日
襄阳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市政府决定2013年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继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和总量核查力度,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等环境违法问题
1、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特别是2012年以来批准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既有电厂达标排放和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等情况,严查无故开启烟气旁路,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列入2013年减排计划的火电企业脱硝项目,要督促业主单位抓紧开展可研、设计等前期工作,明确资金渠道,尽快开展工程建设,保证脱硝工程按期投运、发挥效益。同时,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行为。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各地加快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脱氮工艺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对2012年省环保专项行动小组责成我市挂牌督办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按照要求整改到位。对列入2013年减排计划的污水处理项目要加强督办,确保按期建成投入使用。
4、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施,严查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修改自动监控参数、台账资料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5、将环境执法与总量核查有机结合起来,严查造纸、纺织等污染减排重点企业擅自停运、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促进企业落实总量减排各项要求。
(二)集中开展铅蓄电池、再生铅和电镀等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整治的“回头看”活动
1、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对确实无整改基础、无法按照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涉重企业,地方政府是否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断水断电,封存主要生产设备,防止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必要时是否依法实施关闭。
2、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正常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水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企业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情况,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医药制造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环境风险防控情况,事故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等。
3、加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医药制造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项目、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地方政府要组织对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等严重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督促企业对环境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挂牌督办,并从严处罚。
4、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全面排查整治涉磷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涉磷企业。重点排查环保手续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水排放水体情况,环境风险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磷石膏碴场、矿山尾矿库规范建设及落实日常监管制度情况。排查要全面细致,摸清情况,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重点整治磷化工企业、磷石膏渣场、磷矿开采、矿山尾矿库、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涉磷行业实行最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无整改基础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长期超标排放或存在严重安全和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未安装总磷在线监测设施的,一律责令限期安装;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坚决处罚到位。
(五)集中整治影响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
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3〕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同时,以此为契机,全面排查整治影响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严查超标排放、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继续巩固2012年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成果,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加大督察督办力度,督促加快整改进度,确保整改到位。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3日至7月31日)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
集中排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9月5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16日至11月)
10月初,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10月至11月,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11月5日前,各地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各项整治工作列入今年各地环保责任制考核目标。组织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层层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环保专项行动任务艰巨、条件艰苦、工作艰辛,各地政府要为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各部门要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完善定期协商、联合执法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形成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环保部门要做好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通报情况,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共同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难点问题,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经信、发改等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产能;工商部门要及时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安全隐患监管。
(三)严格追责,强化监督
各地要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并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公开点名批评,约谈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态度消极且环保专项行动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典型问题,要实施区域限批。对各地挂牌督办的突出环境问题企业,市级有关部门将开展专项督查,相关地方和企业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严格实施整改,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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