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宜府发〔2013〕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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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最低生活保障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总体要求,科学制定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各地要按照总体要求,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科学制定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各地可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完善认定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各地要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为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应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
要严格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材料审核及民主评议工作,并及时公示结果。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并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保障金额等情况长期公示。严禁违反程序规定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健全工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
(一)健全状况核对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成立核对中心,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与电子政务中心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具体的信息核对和查询办法,力争到“十二五”末,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二)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查。对“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三)健全工作监督机制。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专项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要建立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对备案对象要进行严格核查管理。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健全投诉核查机制。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时限要求受理、办结、核查、答复。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市民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部门直接督办。
(五)健全有效衔接机制。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推动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要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扶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的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保障责任
(一)强化协调配合。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管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确有必要时按规定核定相应公益性岗位;人社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劳动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统计、物价部门要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并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并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违反政策扩大救助范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
(三)强化能力建设。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做好与国家、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联网对接工作,不断完善民政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各地要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按照鄂政办发〔2004〕37号和鄂政发〔2007〕41号文件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四)强化政策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要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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