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江苏熔泰重工有限公司“11·18”起重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市政府关于江苏熔泰重工有限公司“11·18”起重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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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江苏熔泰重工有限公司“11·18”起重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通政复〔2015〕4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江苏熔泰重工有限公司“11·18”起重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通质技监发〔2014〕18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事故调查结案,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及责任的分析和认定。这是一起违章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调查报告中认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江苏熔泰重工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和防范事故能力,禁止违章作业;进一步完善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必须焊接吊耳后方可进行重大物件的吊运、翻身操作,作业人员与所吊物件要保持安全距离,确保作业现场符合有关安全条件和要求。南通兴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并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必须焊接吊耳后方可进行重大物件的吊运、翻身操作,作业人员与所吊物件要保持安全距离,确保作业现场符合有关安全条件和要求。
你局要及时跟踪相关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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