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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进藏兵优抚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进藏兵优抚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12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统筹兼顾做好新时期全市征兵工作,在保持优抚安置相关政策连续性的同时,顾及到相关征集对象之间政策的平衡性,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苏发〔2011〕40号)及《省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进藏兵优抚安置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进藏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2.5%。
二、进藏兵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优待金标准再提高15%;荣立二等功的,优待金标准再提高30%;荣立一等功的,优待金标准再提高50%;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优待金标准再提高100%。
三、进藏兵安置政策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机制和自谋职业政策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25号)执行。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无锡市人民政府无锡军分区关于2000年进藏新兵优抚安置有关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0〕29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无锡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做好进藏新兵征集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154号)停止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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