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综合体项目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
关于城市综合体项目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锡政办发〔201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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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城市综合体项目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
锡政办发〔2011〕2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综合体项目建设,促进有效投入,完善城市功能,活跃区域市场,助推城市转型升级,结合两年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368号)的执行情况,对扶持政策作适当调整和完善,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界定城市综合体的内涵
城市综合体集商业、办公、居住、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休闲和交通等多种城市生活元素于一体,不仅具有较大的建筑体量,更具有多功能集聚和多业态融合的特征。
综合体项目应当是由同一实施主体在同一地块或相邻地块上实施开发建设,所有地块上的建筑统一规划、整体建设、互联互通。
根据层次定位和功能特色的不同,城市综合体主要分为都市生活型、城市功能型、商务商贸型、交通枢纽型等4种类型。
二、综合体项目分级管理机制
为适应城市综合体的建设发展,按照层次规模、辐射范围、服务能力、经营业态的不同,实行市、区两级综合体项目的分级管理。
市级城市综合体具有层次定位高、综合服务能力强、商业辐射半径大的特点,总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10亿元以上,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12万平方米,投资商持有的商业物业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
区级城市综合体一般均为区域商业、高档商务、综合服务中心,特色鲜明,总建筑面积超过12万平方米、总投资5亿元以上,集中式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8万平方米,投资商持有的商业物业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城市综合体的规费减免政策
凡符合条件并经市发改委认定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均可享受规费减免的扶持政策。
(一)规费减免的范围
1.城市综合体项目可享受规费减免的范围为:除住宅以外的投资商持有的商业建筑,包括购物中心、大型超市、娱乐中心等业态,五星级酒店、高档写字楼、会展中心等,以及按比例折算的为购物中心、大型超市、娱乐中心、五星级酒店、高档写字楼等商业建筑相配套的地下建筑。
2.为住宅小区配套的商业设施或沿街商铺不纳入城市综合体商业物业统计范围。
(二)规费减免的内容
1.市级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80%收取,区级项目按90%收取,除写字楼以外的商业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缓缴3年。政策执行期限内商业部分投用并产生企业营业税的,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项目所在地政府可逐年予以奖励,奖励总额的上限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缓缴余额。
2.规划技术服务费、档案编审费、白蚁防治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防雷设计审查监督费等5项收费予以免交。
3.自来水总管施工款减半收取,高层、小高层住宅运行维护费可缓交1年后分期缴清。
4.对已经纳入城市天然气管网可供气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项目,接管费减免30%。对未纳入城市天然气管网可供气范围内的综合体项目,主干线引入至项目红线的支线工程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免交接管费。
5.对引进国际品牌服务公司、跨国公司总部或国际、国内500强企业的物业持有方,所在区政府应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具体额度由各区政府另行制定。
(三)规费减免的要求
1.经认定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单位获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常开工后1个月,可提交规费减免申请。
2.项目单位在建筑主体封顶后,即办理规费减免、缓缴或退费手续,超过政策期限的不再享受。
3.规费减免按照“统一扎口,发改牵头,部门联审、限时办理”的方式进行。
4.申请认定、享受规费减免政策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必须符合投资管理的要求,项目审批依法合规,手续齐全。
(四)其他有关事项
1.有关综合体认定和规费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明确。
2.各区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368号)及本补充意见,结合实际,制订扶持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具体办法。
3.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意见。
本意见施行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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