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通知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锡政办发〔2009〕251号
颁布日期:2009-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通知的意见

锡政办发〔2009〕25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变型拖拉机的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新一轮“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40号文件)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改进、加强和规范我市变拖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把宣传贯彻40号文件作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内容之一,认真组织学习,吃透精神实质,理清工作思路,促进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改善监管条件,落实长效机制。各地要把变拖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设施装备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建设,改善变拖安全监管条件。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联席会议,通报变拖监管工作信息,建立农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变拖安全监管水平。

三、加强协同配合,严格执法检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强协同配合,积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强化对变拖的动态管理。市、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区域设立禁止变拖通行标志,对其他区域通行的变拖,机主须凭市、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对需到农机安全检测中心办理登记入户或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变拖,凭农机部门签发的凭证,在有效期内按指定线路行驶。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

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

(2009年3月)

为深入开展新一轮“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巩固我省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专项集中整治成果,切实加强变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增强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管理

(一)严格变拖登记。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按照《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管理规范》(苏政办发〔2002〕30号)和《拖拉机登记规定》要求,对已在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变拖产品,经过技术检验符合规定要求的,进行登记注册、核发牌证。对超出规范范围的变拖产品,一律不予登记发牌。变拖登记必须提交完备有效的登记资料,严禁在非户籍地申请登记。对公告满5年的变拖产品,由省农机局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并公布复查结果,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产品,方可办理准入登记。

(二)严格变拖检验。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按照整机人工检验和自动检测的要求,对变拖进行严格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专用检验标识;对使用超过3年以上的变拖,实行一年双检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未参加定期检验和未粘贴变拖专用检验标识变拖的查处力度,并责成变拖所有人或驾驶人在限定时间内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施安全检验,办理年检。对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的变拖,农机部门应公告注销牌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无牌无证”予以查处。

(三)加强变拖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和教育。省农机局要尽快修订变拖驾驶人培训大纲、考试办法,加强场地、道路驾驶技能培训和考试工作。变拖驾驶培训机构,由省农机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告。变拖驾驶人的培训收费可参照当地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收费标准执行。定期开展驾驶人教育,变拖所有人在年检时须签订安全责任状,每年参加农机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不少于2次。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在《驾驶人安全日活动记录卡》上,并作为驾驶证审验和变拖定期检验依据。

(四)认真落实变拖交强险制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拖所有人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31号)执行。积极引导、鼓励变拖所有人投保机动车商业险。公安、农机部门要依法对变拖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变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予以登记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扣留车辆,并责成驾驶人或车主及时办理交强险投保手续。

二、加强路面动态管理

(一)设定变拖限行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区域设立限制或禁止变拖通行标志。对确需经过限行区域的,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并按指定线路行驶。对于违法驶入限行、禁行区域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二)认真实施变拖驾驶人记分管理。变拖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在《江苏省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卡》上予以记录,并在10日内将记分情况抄告发证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驾驶人做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应将暂扣、吊销的驾驶证移交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累计违法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发证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考试。

(三)加快实施变拖报废和淘汰制度。变拖报废应参照低速载货汽车有关标准从严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实施报废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变拖报废工作,推进农村运输的现代化。

三、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变拖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加大农机安全监理设施装备建设投入力度,推进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进程,改善变拖安全监管条件,落实安全措施,切实加强变拖安全监管。各级公安、安监、农机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变拖生产、销售、维修、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联合交通、农机等部门积极开展路面动态执法检查,加大对变拖无牌无证、超速超载等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变拖及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处置、事故处理等情况;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变拖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协调;农机部门要严把变拖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登记检验关,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变拖安全监管情况,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变拖登记及驾驶证发放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不断提高变拖安全监管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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