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5〕53号
颁布日期:2015-05-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5〕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宿迁市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和巩固资格资质去行政化改革成果,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3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4〕24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围绕两资改革“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目标和深化两资改革方案安排,进一步将成熟项目下放给具备条件的企业承接,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以企业为主体,以技能提升为目标,以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技能人才支撑为努力方向,推进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与行业、产业、企业深度融合,通过职业资格项目下放,政府职能下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机制,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在人力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选择20家规模以上企业启动试点,确保3万名60个工种的职工通过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2016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开评价工作,确保6万名120个工种的职工通过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通过开展自主评价,企业技能人才总量占职工总数比例达80%,其中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30%。

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内涵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是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的原则,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核心能力评价和行业通用能力考试并确定其相应职业资格等级的一种考核方式。

四、评价范围和对象

(一)职业(工种)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范围中属于生产一线的技术性职业(工种)。

2.国家和省已颁布考核规范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3.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或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但企业急需的职业(工种)或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由企业参与制订技能标准或考核规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国家人社部批准后,纳入评价范围。

(二)人员范围: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线职工。

(三)评价等级及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至五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评价通过后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至五级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五、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必须为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企业;

2.企业必须有较为完善的,与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企业必须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并建立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机制;

4.企业必须具备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5.企业必须具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专门的考核评价机构,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和考评员;

6.企业必须具备开发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题卷(库)资源的能力。

六、企业职工申报条件

(一)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企业按初级工要求组织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二)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企业工作满1年。

2.经企业按中级工要求组织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以中级工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工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工作2年以上。

4.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5.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含8年)以上,经企业按高级工要求组织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或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

3.在生产实践中参与并主要承担企业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取得重大成果并有专利证书或技术评审机构鉴定书或有效证明。

4.生产和服务一线技能劳动者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

5.经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评审认定的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的首席技师或技能大师。

6.参加竞赛标准在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的技能竞赛,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十名获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地市级一类竞赛前三名获奖者。

(五)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或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

3.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或以上,且经企业按高级技师要求组织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七、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流程

1.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申请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2.市考试鉴定中心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

3.具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资质的企业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技能人才评价总体方案;

4.方案通过审核的企业,按照审定的方案,在市考试鉴定中心指导下有序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

5.评价工作结束后,企业将评价结果向全体职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评价结果进行认定,并授权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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