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赣州南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行政许可的函

颁布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文号:赣环防函〔2014〕222号
颁布日期:2014-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赣州南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行政许可的函

赣州南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商请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我厅同意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HW49,废物代码900-044-49)转移至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

二、此次批准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限18吨以内(不包括污水处理产生污泥和含铅劳保用品),转移时限至2014年10月8日止。

三、你公司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并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采用厢式货车通过公路运输。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前向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及时将转移情况报告安徽省环保厅相关部门,自觉接受当地以及沿途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五、你公司拟转移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危险废物的接受者与以上批复内容不一致时,必须重新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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