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郊蔬菜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郊蔬菜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九府厅发〔20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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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郊蔬菜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城郊蔬菜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九江市城郊蔬菜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城郊蔬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促进我市城郊蔬菜产业发展而设立的财政预算单列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加快推进我市城郊蔬菜生产、市场供应和产业竞争力,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郊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九府发〔2011]〕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扶持对象
资金使用重点用于城郊蔬菜产业发展,突出扶持城郊蔬菜基地建设及其蔬菜流通体系、加工企业、蔬菜专业合作社、无公害以上蔬菜品牌建设等相关工作经费。
二、资金扶持方式
以奖代补为主,贴息贷款为辅。
三、资金扶持重点
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本资金奖补对象集中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郊蔬菜基地建设。凡在九江县、湖口县、瑞昌市、星子县、庐山区、九江开发区范围内,企业、个人、蔬菜专业合作社新建相对集中连片,且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设施及常年露地蔬菜基地,均为扶持对象。
(二)蔬菜龙头企业。新建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发展蔬菜产业的,对本市蔬菜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精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加工型企业;取得市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技改、扩大规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优先给予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扶持。
(三)蔬菜流通体系建设。对大型连锁超市为解决市区蔬菜供应而自建蔬菜基地,商管部门给予“农超对接”项目的重点支持。建设产地交易市场、冷藏冷链物流市场、直销点的,按其固定投资额给予适当补贴和用地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好江新洲万亩蔬菜基地鲜菜航运补贴问题。
(四)蔬菜专业合作社。在工商注册登记、内部管理规范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蔬菜专业合作社,按社员数、带动农户数、销售收入由高到低排位给予扶持。重点扶持农残检测设备、无公害生产设施、自办销售网点建设。在九江市城区自办销售网点按其租金总额10%进行补贴。
(五)品牌创建。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驰名商标称号及省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蔬菜生产及加工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有机蔬菜、绿色蔬菜等农产品品牌给予奖励,对其中生产规模或销售收入突出的给予重点扶持。
四、资金管理原则
(一)实行专项资金预算制。市政府从价格调节基金的存量总额中提取20~30%的资金、通过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二种渠道筹集的资金,统一纳入市财政设立“城郊蔬菜产业发展基金”专户。基金在预算上实行单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时实行总额控制,实行市政府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进行严格的资金管理。每年初由市蔬菜办按照当年投向重点和有关工作需要提出资金分配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原则上不变。
(二)实行项目申报制。由符合奖补条件的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个人、蔬菜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到当地蔬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再到市蔬菜办审定,最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财政部门下达奖补资金。
(三)实行项目报账制。城郊蔬菜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分级管理、分级报账的原则进行报账管理。县(市、区)财政要足额安排配套资金,设立蔬菜发展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资金按先建后补的方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切实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四)实行项目年度审计和效益评估制。各级蔬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郊蔬菜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市蔬菜办每年将协调市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合对上一年度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效益评估,并写出专题报告。
(五)实行项目资金责任追究制。市蔬菜办将项目审计和效益评估情况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再列为下年度扶持对象。对在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挪作他用的,中止项目执行,追缴项目资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蔬菜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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