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2年9月24日
南昌市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南昌海铁联运发展,引导外贸企业选择海铁联运进出口货物,降低外向型企业商务成本,优化南昌贸易环境和投资环境,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特设立南昌市海铁联运扶持资金。为规范南昌市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承运企业”是指在南昌地区登记注册,在南昌市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健全,通过南昌至深圳(香港)、南昌至厦门、南昌至上海、南昌至宁波等海铁联运线路承运国际集装箱货物的物流企业。“进出口企业”是指在南昌地区登记注册,在南昌市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健全的外贸进出口企业。
第二条南昌市海铁联运扶持资金从南昌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南昌市外经贸委和南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南昌市海铁联运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南昌市外经贸委负责承运企业和进出口企业补贴资金的申请受理。南昌市外经贸委和南昌市财政局共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标准。南昌市海铁联运扶持资金以经南昌市外经贸委认定,通过南昌市海铁联运线路承运的进出口国际集装箱重箱的数量为依据,对承运企业及进出口企业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承运企业全年度进出口国际集装箱重箱数量在1000个标准集装箱以下的,每一个标准集装箱重箱补贴200元人民币;全年度进出口国际集装箱重箱数量在1000个标准集装箱以上(含1000个)3000个以下的,每一个标准集装箱重箱补贴250元人民币;全年度进出口国际集装箱重箱数量在3000个标准集装箱以上(含3000个)的,每一个标准集装箱重箱补贴300元人民币。每家承运企业所申请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
(二)进出口企业通过南昌市海铁联运各条线路进出口货物,全年度进出口重箱运量在5个标准集装箱以上的,每进出口一个标准集装箱重箱补贴200元人民币。每家进出口企业所申请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各承运企业和进出口企业应于每年1月向南昌市外经贸委申请上一年度的补贴资金,并按本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南昌市外经贸委和南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六条申请南昌市海铁联运扶持资金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承运企业申请补贴资金,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1、承运企业的申请报告;
2、经南昌市外经贸委认定的进出口国际集装箱重箱的箱量数据;
3、通过南昌海铁联运线路承运的进出口国际集装箱重箱的铁路运单复印件;
4、与铁路运单相对应的报关单复印件。
(二)进出口企业申请补贴资金,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1、进出口企业的申请报告;
2、经南昌市外经贸委认定,由海铁联运承运企业出具的进出口企业海铁联运运量证明材料。
第七条南昌市外经贸委和南昌市财政局应对承运企业和进出口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承运企业和进出口企业相关原始单据和报表原件进行核对和检查。
承运企业及进出口企业应接受南昌市财政局和南昌市外经贸委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将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今后的补贴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南昌市外经贸委和南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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