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江西信达长林机械有限公司“9.8”触电一般事故结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江西信达长林机械有限公司“9.8”触电一般事故结案的批复

余府字〔2014〕2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新余市安监局关于要求对江西信达长林机械有限公司“9·8”触电一般事故处理意见进行批复的请示》(余安监管文〔2013〕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提出的对江西信达长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长林)“9·8”触电一般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及对今后的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二、同意对事故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1.蒋峰,男,信达长林物业公司电工,检修前未进行验电检查,在103#高压进线柜处于带电状态下,违章对柜内电气设备进行擦拭清理,且未佩戴防护用品,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进行电气检修作业,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同时也是主要责任。鉴于蒋峰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付德泉,男,信达长林物业公司经理、维修现场负责人,负责物业公司和维修现场的管理,未制定电气设备检维修的规章制度,未落实维修作业票证管理制度;对电气检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员工违章行为,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付德泉处8000元罚款。

3.周国清,男,信达长林总经理助理,分管信达长林安全管理,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现场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对周国清处6000元罚款。

4.李兆丰,男,信达长林总经理,负责信达长林的全面管理,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不到位,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机构,安全管理不严,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对李兆丰处12000元罚款。

三、同意对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信达长林违章作业,电气检修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对信达长林处120000元罚款。

望你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起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单位的处理决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限期整改隐患,并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备案。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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