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成都天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7”中毒一般事故结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成都天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7”中毒一般事故结案的批复

余府字〔2014〕1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成都天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8·27”中毒一般事故处理意见进行批复的请示》(余安监管文〔2013〕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提出的对成都天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蓝公司)“8·27”中毒一般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及对今后的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二、同意对事故责任者作如下处理:

1.黄建华,男,成都天蓝公司临时工,在未确认塔内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章进入脱硫塔内工作,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黄建华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2.胡发平,男,成都天蓝公司临时工,在未确认塔内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章进入脱硫塔内工作,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胡发平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3.羊德强,男,成都天蓝公司更换脱硫剂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未监督施工人员对有限空间进行检测,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未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羊德强处8000元罚款,同时司法机关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羊德强立案调查。

4.张天来,男,成都天蓝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负责成都天蓝公司全面管理,无资质擅自进行施工,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监督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对张天来处40000元罚款。

5.喻军平,男,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公司)第一动力厂燃气车间冷轧加压站班长,负责冷轧加压站的全面管理,未将7#脱硫塔与系统进行有效隔断,未向车间领导报告擅自对8#脱硫塔投运;在投运过程中,未按规定对相关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同时也是主要责任。根据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颁发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喻军平行政降级处分。

6.张衡,男,新钢公司燃气车间技术员,负责燃气车间的工艺管理和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对相关方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颁发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张衡行政记大过处分。

7.廖定荣,男,新钢公司第一动力厂机动科主管工程师,负责燃气系统工艺、技术、设备管理工作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对有限空间作业要求不严,对相关方进入本区域内施工的相关资质审核不严,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根据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颁发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廖定荣行政记大过处分。

8.杨金标,男,新钢公司第一动力厂安全员,负责第一动力厂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有限空间作业票证的办理管理不严,未发现脱硫塔检修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根据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颁发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杨金标行政记大过处分。

9.邢立新,男,新钢公司燃气车间主任,负责燃气车间的全面管理,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严,对相关方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根据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颁发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邢立新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免去其车间主任职务。

10.邓仁华,男,新钢公司第一动力厂副厂长,分管第一动力厂的生产和安全工作,对有限空间作业票证的办理监督不到位,对设备投入运行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严,对相关方的安全监管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根据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颁发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邓仁华行政记大过处分。

11.袁敏,男,新钢公司第一动力厂厂长,负责第一动力厂的全面管理,监督有关有限空间作业和相关方规章制度的执行不力,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根据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颁发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袁敏行政记过处分。

三、同意对事故责任单位作如下处理:

1.成都天蓝公司无资质施工、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对成都天蓝公司处100000元罚款。

2.新钢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严,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对新钢公司处100000元罚款。

3.温州新星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允许成都天蓝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议当地住建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望你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起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单位的处理决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限期整改隐患,并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备案。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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