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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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2日
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
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管理,提高综合奖励资金使用效果,整体推进本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向纵深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777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大额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2013〕29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支持典型示范项目,兼顾现有政策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三条节能减排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典型示范项目和现有政策项目:
(一)典型示范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新余市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U1]》(财建〔2012〕3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批复》)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城市调整方案的批复》[U2](财建〔2013〕741号,以下简称《调整方案的批复》)明确的袁河绿色低碳平台建设、排放权交易平台建设、能源监测管理中心建设、螺杆膨胀机推广、智能微电网建设、新能源产业振兴支撑系统建设和新型城镇化重点示范镇建设7个项目。
(二)现有政策项目,是指已列入《实施方案的批复[U3]》和《调整方案的批复》[U4]中除典型示范项目以外的项目,该类项目须先按照现有政策渠道申请中央资金,如果上报到省级相关部门未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可根据当年节能减排奖励资金额度情况适当支持。
第四条已获得节能减排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享受节能减排奖励资金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五条节能减排奖励资金采取奖励、贴息、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根据项目实施主体、节能减排效果和投资效益,按下列规定分别实行不同的资金支持方式:
(一)实施主体为企业,投资具有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以及市场前景的项目,采取贴息或股权投资为主的支持方式。
(二)实施主体为企业,投资只有节能减排效果,但没有经济效益或经济效益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项目,采取奖励与贴息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三)实施主体为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的项目,采取奖励支持方式。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六条根据《实施方案的批复[U5]》中已明确的示范项目和财政部下达的节能减排奖励资金总额度,确定示范项目资金分配额度和预留资金额度;再依据示范项目资金分配额度、节能减排效果、完成投资额及项目进度等因素拨付资金。
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分配与拨付的具体审批程序详见附件:《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分配及拨付流程图》。
第七条已满足启动条件且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预拨奖励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项目进度完成50%后,经审核后再拨付奖励资金的40%;剩余30%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清算拨付。
第八条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只能用于节能减排项目建设以及与节能减排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节能减排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条各级财政、发改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对违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项目单位资金未专户存储,财会机构、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项目用款计划和财务报表,由各级财政部门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之前暂停奖励资金的拨付。
(二)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报、冒领等不当手段套取奖励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负责追回被套取的资金,同时取消该单位项目申报资格。重复申报与节能减排相关的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该单位项目申报资格。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该单位项目的申报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凡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和节能减排效果低于技术方案中对应指标时,奖励资金将按同比例缩减。
第十三条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工作小组和县(区)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财节〔2012〕3号)和《关于印发〈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余财节〔20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分配及拨付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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