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贫困偏远地区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文号:辽教发[2012]150号
颁布日期:2012-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贫困偏远地区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宽甸县、铁岭县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支持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教基二[2011]5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支持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4号)精神,经各地申报和调研,结合我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在丹东市宽甸县、铁岭市铁岭县开展国家支持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辽宁省贫困偏远地区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县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联系人:王军省教育厅学前教育处

陈洪龙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

联系电话:024-26901015,26901848

地址:省教育厅学前教育处,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

46-1号,邮编:110032

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邮编:110032

附件:《辽宁省贫困偏远地区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辽宁省贫困偏远地区农村学前教育

巡回支教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支持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教基二[2011]5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支持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4号)精神,我省已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启动实施支持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省之一。结合我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在丹东市宽甸县、铁岭市铁岭县开展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巡回支教试点工作重要性

开展试点工作是探索适合有效增加农村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机会新模式,是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的必然要求;是建立省级统筹、部门协作、分县实施的工作机制,依托乡村幼儿园,逐步形成覆盖农村学前教育服务网络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当前农村学前教育师资力量薄弱的重要举措。试点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点,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的试点原则,认真研究制订具体试点工作方案。

二、建立工作机制

试点县是开展巡回支教试点工作加快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试点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试点工作各项制度,共同做好试点工作,切实为巡回支教志愿者提供工作、生活、安全等方面的必要条件。

试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巡回支教点设置、巡回支教志愿者遴选招募、岗前培训、跟踪服务等各项工作,负责本区域巡回支教志愿者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统筹安排落实试点工作所需经费,制订试点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办法,为试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要及时拨付中央财政对志愿者、支教点的补助经费及省专项资金,发放巡回支教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核拨支教点经费。

三、支教点的设置与管理

1.巡回支教点应设在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的行政村。一村只能设置一个支教点。

2.巡回支教点可设在农村闲置校舍、农家书屋、妇女活动中心、村党支部活动室等场所,应坚固、安全、实用,布局合理,有必要的室内外活动场地。

3.巡回支教点的卫生、消防、安保等方面要符合相关规定,周边无污染和高强度噪声干扰,做到安全卫生,清洁美化,满足组织幼儿和家长开展保育教育活动需要。支教点应根据幼儿的数量和年龄特点,配备必要的桌椅、户外游戏设施和玩教具。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资源自制安全实用的玩教具和游戏材料。

4.每个巡回支教点志愿者数量与覆盖地区适龄幼儿数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0。适龄幼儿总人数在30人以下的混合编班,总人数在30人以上的分年龄编班。

5.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巡回支教点的设置与管理。所在乡镇中心幼儿园或临近村幼儿园具体负责管理各支教点,指导巡回支教志愿者制订具体支教计划和时间安排,因地制宜安排适宜的教育活动和内容,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教点所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维护支教点的治安和安全,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支教点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

四、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

1.巡回支教志愿者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公开招募,合同管理。合同中应详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招募人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招募工作由教育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5)公示。(6)集中培训。(7)签订合同。(8)上岗支教。

招募可采取组织专场招募活动、网上招募、组织有关部门到相关院校招募等多种方式进行。

3.志愿者招募条件

(1)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

(2)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或小学教育专业应届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生。

(3)持有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年龄在45岁以下的非在编幼儿园和小学教师。

(4)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5)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所在地区服务岗位其他要求。

4.服务期限

巡回支教志愿者服务期为两年。志愿者服务期满后,若本项目继续实施,有意向继续从事志愿服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从下一年度开始优先招募。

5.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1)试点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成立有实践经验的学前教育专家、教研人员、园长和优秀教师组成的试点工作专家指导组,负责编制巡回支教点保育教育指南,提供业务指导和监测评估。

(2)志愿者每年巡回支教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由各地参照当地幼儿园教师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确定。

(3)志愿者巡回支教要以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为原则,科学设计支教点的保育教育活动安排。保育教育活动应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要坚决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志愿者要充分利用家长资源,面向家长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普及幼教知识,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

(4)试点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巡回支教志愿者开展以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巡回支教志愿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5)试点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巡回支教志愿者信息库,及时更新掌握动态信息,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制度,加强考核工作。

五、政策待遇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原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巡回支教志愿者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对巡回支教志愿者聘用期间给予工作生活补贴(含社会保险等费用),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水平确定。

2.鼓励服务期满的志愿者留在当地就业,试点县教育系统幼儿教师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可免试入读省内成人高等教育学前教育专科起点的本科;中专学历的毕业生,可免试入读省内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学前教育专科。

4.试点县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开展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六、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新设立的巡回支教点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用于支教点购置教具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等,并对巡回支教志愿者在岗期间发放工作生活补贴每人每年0.5万元。

省级财政对新设立的巡回支教点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用于支教点购置教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巡回支教点公用经费等。各试点县要积极承担主体责任,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对巡回支教点建设及运行所需经费进行保障,足额安排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缺口部分。

由省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帮助试点县解决问题,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七、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1.由试点县遴选巡回支教点,确定支教点志愿者服务岗位,经所在市教育部门同意,填写《2012年辽宁省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服务岗位需求信息表》(见附件1),于7月19日之前报省教育厅审核。

2.发布招募志愿者公告。7月21日,通过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lnjy.com.cn)(设立辽宁省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招募专栏,建立招聘管理信息系统)、辽宁省教育厅网(www.lnen.cn)发布2012年辽宁省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志愿者招募公告及岗位信息。教育部将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上开设专门窗口,与各地的网站相链接。

3.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7月21日?7月28日,志愿者通过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lnjy.com.cn)进行网上报名。试点县要设置并公布用于志愿者招聘报名的网站,并负责资格审查工作。

4.组织实施招募工作。在市教育部门指导下,由试点县教育、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志愿者招募工作。试点县要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制定招募工作方案,确保招募、选拔工作规范有序。试点县教育部门通过考试考核、体检等工作环节,选拔志愿者。于8月15日前,完成志愿者招募工作,并填报《2012年辽宁省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拟招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携带相关材料(拟招募志愿者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的复印件),经市教育部门确认,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由省教育厅统一在网上公示拟招募志愿者名单,无异议后,于8月底前一并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备案,以保证中央财政能够及时按照各地设点和招募录用志愿者的实际数额,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

5.岗前培训及签约上岗。8月下旬,试点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志愿者进行支教工作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省有关农村基层工作的方针政策,农村基层工作的现状,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及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试点县与培训合格后的志愿者签订《辽宁省贫困偏远地区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志愿者工作内容、政策待遇、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后,组织志愿者赴服务单位上岗工作,并将《协议书》于8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登记备案。

八、志愿者日常管理及考核

(一)日常管理

1.省教育、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有关市、县教育部门,开展巡回支教试点的组织和宣传工作。试点县教育部门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具体负责安排志愿者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承担其日常管理、教育、服务工作,为志愿者提供方便的食宿条件,加强对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切实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

2.因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方面问题不宜继续支教的志愿者,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原岗位继续支教的志愿者,经试点县所属教育局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履行有关手续,解除协议,取消其志愿者资格,不再列入本项目管理。

(二)考核

由试点县教育部门负责志愿者服务期间考核工作,按照《辽宁省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考核管理标准》(见附件3),制定日常考核和服务期考核标准和细则,并将考核结果,经所在市教育部门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日常考核结果每半年报送一次。服务期考核在志愿者服务期满后进行,志愿者考核情况将存入本人档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颁发《辽宁省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不享受除生活补助以外的相关政策待遇。

(三)其他有关事宜

服务期间,巡回支教志愿者户口和档案关系的管理,由各试点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档案关系原则上由支教点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当前,2012届毕业生毕业在即,实施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试点县按本实施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务求开好局、起好步,确保试点工作各项目标如期实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宣传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吸引更多优秀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符合条件的非在编幼儿园、小学教师报名应招。

各地招募报名工作要在7月启动实施,8月底前务必完成招募工作和组织岗前集中培训,确保录用志愿者秋季开学时按时上岗支教。

附件:

1.2012年辽宁省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服务岗位需

求信息表附件1:2012年辽宁省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服务岗位需求信息表.xls

2.2012年辽宁省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拟招募名单汇

总表附件2: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拟招募名单汇总表.xls

3.辽宁省农村学前教育巡回支教志愿者考核管理标准附件3:支教志愿者考核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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