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沈丹客运专线铁路安全保护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文号:丹政发〔2015〕19号
颁布日期:2015-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沈丹客运专线铁路安全保护的通告

为保障沈丹客运专线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9号)等规定,现通告如下: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保护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二、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

为保障沈丹客运专线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9号)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保护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二、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核、批准或备案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该项目或行为对沈丹客运专线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铁路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铁路沿线单位和个人遵守铁路相关法律法规,爱护铁路设备设施。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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