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政府举办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政府举办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政府举办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

关于政府举办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指导意见

市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15年底前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政府举办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5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5号)精神,把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卫生计生工作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改善基层就医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就医需要。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新医改配套政策,加强农村医疗、预防、保健三级网建设,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奠定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积极推进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工作,又要稳妥处理好其他经营形式的乡镇卫生院生存和发展问题。

(二)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的原则。各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采取改建、扩建、新建等多种方式实现一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计生服务机构。

四、建设内容

(一)整合机构、核定编制。将乡镇防保机构、乡镇计生服务机构实行一次性整体划转,成立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上述两个机构人数纳入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核定人员总数,按照增加职能增加人员的原则,适当补充相应人员数量。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为基层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受上级卫生计生部门的委托,承担对辖区内村级卫生组织的管理、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的培训等职责。

(二)筹措资金、加强管理。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委直接管理,经费由县(市)区财政保证。各地区要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部门支持,通过对现有防保和计生机构业务用房面积置换等方式,共同筹措资金,达到国家建设标准。

(三)建设标准。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建设要达到以下标准:

1.满足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功能需要;

2.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3.建筑面积应满足乡(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业务需求,建筑面积800-1000平米为宜。

4.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抗震烈度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基础上提高1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建设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政府举办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是建设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保障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辖区乡镇卫生计生资源规划布局,提出新建方案,做好乡镇卫生、计生工作的有效衔接,确保整合期间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强督导和考核。将建设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工作纳入到县(市)区政府年度卫生工作目标责任状考核范畴,对工作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提出整改措施,确保2015年底前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计生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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