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丹政办发〔2009〕34号
颁布日期:2009-08-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丹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日

丹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工作目标

2启动条件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应急指挥部组成

3.2应急指挥部职责任务

3.3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4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4.4救灾装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社会动员准备

4.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8救灾技术准备

4.9宣传、培训和演练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监测与报告

5.2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3灾情信息管理

6预警响应

6.1预警响应启动

6.2预警响应程序

6.3预警响应措施

7应急响应

7.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7.2Ⅰ级响应

7.3Ⅱ级响应

7.4Ⅲ级响应

7.5Ⅳ级响应

7.6其他

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灾后救助

8.2恢复重建

9附则

10附录

10.1各种规范文本

1总则

1.1编制依据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8〕191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06〕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灾、旱灾、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本预案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所需动用的资源和受灾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相应预案。组织丹东市自然灾害的预防、预报、查灾、报灾、应急响应、救助、应急终止及恢复重建工作。

1.3.2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市)区、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均包含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之中,并与本预案衔接,为本预案的下级延伸。

1.3.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

各级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规范性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权限和义务。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各界的作用。

1.3.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发生自然灾害启动本预案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

1.4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实施抢险救灾,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满足灾民基本生活需要,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疾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确保社会稳定。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我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及其他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丹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农委、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统计局、地震局、气象局、建委、经委、公安局、交通局、海事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卫生局、药监局、工商局、物价局、教育局、信息产业局、广电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外事办、安全局,市委宣传部、丹东日报社、丹东军分区、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沈铁丹东站、丹东机场、丹东供电公司、移动丹东分公司、联通丹东分公司、电信丹东分公司。

3.2应急指挥部职责任务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救灾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决定请求省政府及外地紧急支援等事项。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迅速收集、汇总、评估灾情和及时上报灾情,为市政府提供翔实灾情数据和具体救灾工作的建议;收集灾区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和指挥部对救灾工作的指示,协调、监督各部门和灾区政府的应急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筹集、安排、调配抢险救灾人力、物力、财力,对灾民实施有效救助;组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3.3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发生重大灾害的地方设立现场救灾工作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或市民政分管副局长和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现场救灾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指挥、指导、协调各工作组和当地政府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3.4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灾情勘察评估、抢险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3.4.1灾情勘察评估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组成单位有市水利局、农委、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交通局、海洋渔业局、统计局、林业局、经委等部门。主要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和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各有侧重搞好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

3.4.2抢险转移安置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组成单位有丹东军分区、市公安局、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和市交通局、海事局、水利局、教育局、经委等部门。负责紧急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抢救群众生命财产,及时转移安置灾民,紧急组织调运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

3.4.3后勤保障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组成单位有市财政局、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建委、交通局、信息产业局和丹东供电公司、移动丹东分公司、联通丹东分公司、电信丹东分公司、沈铁丹东站、丹东机场等单位。负责保障救灾资金需求;组织运输力量,满足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灾民转移及救灾物资调运的需要;搞好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好抢险力量,维护好通讯、交通、电力等设施和设备。

3.4.4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组成单位有市环保局、药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抢险救灾和国际国内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做好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需求计划、采购和供应。

3.4.5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组成单位有武警支队、丹东军分区、市安全局等部门。主要负责灾区和灾民转移安置点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性治安事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外敌对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及境外其他别有用心的组织或个人插手、利用重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宣传、炒作及渗透等破坏活动。

3.4.6恢复重建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组成单位有市经委、财政局、民政局、水利局、交通局、教育局、建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委、信息产业局和丹东供电公司、移动丹东分公司、联通丹东分公司、电信丹东分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帮助和指导灾后生产自救,帮助灾区做好灾民倒塌损坏房屋、损毁公共福利等设施的恢复重建。

3.4.7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成单位有市广电局、丹东日报社、市外事办、市民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统一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经指挥部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稿要以灾情综合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3.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丹东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项工作;组织协调灾情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各项工作。

市委宣传部为宣传报道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好各项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委负责协调工业、铁路、电力等单位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做好企业灾情情况统计、损失评估。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受灾学校人员抢救和财产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育秩序的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和转移安置灾民工作。

市安全局负责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外敌对势力利用重特大自然灾害进行各种破坏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工作,保障救灾资金的需求。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恢复重建工作。

市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的指导;做好必要的抢险救灾的物资和设备准备。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规划设计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恢复交通设施;做好交通设施的灾情统计、损失评估工作。

市农委负责做好农业灾情统计、损失评估工作;指导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的修复;做好洪涝、干旱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对重大疫情、疾病情况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做好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需求计划、采购和供应。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宣传报道救灾工作;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等工作。

丹东日报社、市外事办负责组织宣传报道救灾工作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制定、落实灾区恢复生产、恢复重建等各项生产建设活动的优惠政策。

市商业局、供销社负责组织商品货源,满足救灾应急商品供应,稳定市场物价。

市药监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检验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保证灾民食品安全。

市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油供应制度。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的搜集、发布,做好林业灾情统计、损失评估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对受区区域水质进行监督化验,定期提出水质情况报告;协助指挥部对受灾区水域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市消防支队负责组建紧急救援队伍,平时搞好紧急救援演练,形成与军队、武警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按照指挥部指示参加抢险救灾。

市统计局负责及时、准确、系统、全面地收集、反映受灾情况,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丹东海事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水路运输;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水上搜救任务。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稳定。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参与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提供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气象灾情的评估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移动丹东分公司、联通丹东分公司、电信丹东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恢复工作。

丹东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救灾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武警支队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沈铁丹东站、丹东机场、市海事局负责优先安排运输救灾物资,恢复铁路、机场、港口设施。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的预算,设置救灾预备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全市年预算救灾预备金255万元,其中,市本级50万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三县(市)各55万元,振安区20万元,振兴区10万元,元宝区5万元,合作区5万元。救灾预备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4.2物资准备

(1)整合现有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在重点完善市、县两级救灾储备库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根据需要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并达到救灾物资快速调动的要求。市本级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方案,储备衣被、生活日用品、帐篷和救生设备等物资;具体要求是:市级,储备帐篷500顶以上,被褥1万套以上,棉衣1万件以上,单衣2万件以上,生活日用品2万件以上,救生用具5000件和部分必要的食品、饮用水等,确保能够满足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应急救助需求;县级要储备50万元以上的物资,储备帐篷200顶以上,被褥3000套以上,棉衣3000件以上,单衣1万件以上,生活日用品5000件以上,救生用具1000件和部分必要的食品、饮用水等,确保能够满足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应急救助需求。

(3)后勤保障组有关成员单位,要选定相对固定的粮食和食品供应点,采取与厂家签订紧急购销协议等形式,保障救灾应急需要。

(4)建立和完善救灾社会捐赠动员、运行、管理机制,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或数据库,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各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建立信息员花名册。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搞好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市民政局、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对天气、雨情、水情、汛情、震情及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预报和监测;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供灾情,为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4.4救灾装备准备

各级政府要为救灾部门配备必要的救灾专用车辆和通信工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灾前指定救灾专用车辆的登记建档,保证救灾应急需求。市、县(市)民政部门要有救灾必备的设备和装备,市民政部门要配备专用车辆、救生船只和移动电话。县(市)区要配备救灾车辆、移动通讯工具和相应的救生、救护设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民政、交通、电力、通信、卫生、公安等部门要组建紧急救援队伍,平时搞好紧急救援演练,形成与军队、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4.6社会动员准备

(1)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防灾和抗灾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2)结合预案进行演练,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县、乡两级要设立应急转移安置灾民的安置点。每个乡镇要设立能够安置灾民500人的安置点10个。每个县(市)区设立能够安置灾民1000人的安置点10个。对设立安置点要求是:一要布局合理;二要安全,最好选择建筑较为牢固的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和较为安全的空地;三要交通便利;四要具备适合居住的条件,通电、通水,通风、环境清洁卫生。

4.8救灾技术准备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灾害信息员灾害预警预报、灾情统计报送等业务知识培训。各部门救援队伍熟悉自然灾害应急通信和信息处理、应急救助等救灾技术支撑系统。

4.9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民政部门加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百姓抗灾自救能力。加强对灾害信息员、应急救援相关部门人员及应急救援自愿者的培训,各应急队伍明确救灾演练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监测与报告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市民政局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5.2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市民政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向市政府和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通报。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应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1.1灾害损失情况指标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被困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损失。

5.3.1.2因灾需救济情况指标:需救济人口数量。

5.3.1.3已救济情况指标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租用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房人口数量。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丹东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丹东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丹东市民政部门上报,丹东市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丹东市民政部门报告。丹东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新闻发布

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统一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经指挥部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稿要以灾情综合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6预警响应

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根据气象、地质因子变化、森林可燃物的变化以及引发自然灾害的其他因素的发生状态,预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等级,在自然灾害预警期内,依据有关工作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起到宣传和加强防范作用。同时,各级自然灾害应急机构根据自然灾害预警响应高低和本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做好预防准备工作。

6.1预警响应启动

自然灾害预警等级分为一至四级,用颜色表示由高到低为红、橙、黄、蓝,其中一级、二级为高危险预警等级。

应急指挥部围绕灾害风险对生命和生活的影响启动相应预警响应。

6.2预警响应程序

1.由市水利局、农委、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交通局、经委等部门负责对气象、地质的监测、收集与预报,并上报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

2.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可能影响的范围及程度,评估预警响应等级,启动相应等级预警响应。

6.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自然灾害预警警报以后,各级应急机构在做好日常准备工作的同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一)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

各级自然灾害应急机构按照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安排进行,坚持应急指挥部领导带班,昼夜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基层各单位救援自愿者队伍上岗到位;在接到救灾命令后迅速行动。

(二)橙色预警响应

各级应急机构密切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随时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将二级自然灾害等级预警警报通知到下级应急机构和主要人员;基层各单位救援队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随时待命或组织集体训练,接到救援命令后,救援物资和救援设备立即装入运输车辆,救援队伍在10分钟内集结出发。

(三)红色预警响应

各级自然灾害应急机构高度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主动掌握了解情况,值班人员将一级自然灾害等级预警警报通知到下级应急机构和同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联动部门;基层各单位救援队员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重要地段死看死守;救援队伍应做好一切准备,运输车辆、交通工具处于优良状态,救援物资和救援装备装入运输车辆内,接到救援命令后,3至5分钟集结出发。

7应急响应

7.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助工作。根据灾害损失程度设立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依据灾害等级依次设定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由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Ⅲ、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导,由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7.2Ⅰ级响应

7.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5人以上(含15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含5万人);

(3)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

7.2.2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

7.2.3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是全市最高级别响应,市、县、乡、村四级上下联动,在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展开救灾工作。

7.2.3.1应急救助组织指挥

(1)灾害发生后,市启动Ⅰ级响应启动前,县、乡、村三级应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做好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

(2)市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市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请示工作。必要时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指挥、视察、慰问、报告、接待等重大活动。视灾情严重程度,及时向省民政厅直至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指示,争取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按救灾需要和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4)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措施,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一级响应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慰问电要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发出。

7.2.3.2信息收集和发布

(1)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后,灾情勘察评估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迅速赶赴灾区,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统计和损失评估,核定灾情。

(2)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原则,严格按照民政部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做好灾情收集、评估、查核、统计和上报工作。

(3)宣传报道组在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下,负责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情况信息。对于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要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后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7.2.3.3抢险救灾

(1)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抢险救灾队伍联运机制,发挥各级抢险救灾队伍作用,实现有序高效的救援,确保伤员和被困群众在第一时间内得到解救。

(2)乡、村抢险转移安置组和医疗防疫组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开展抢险转移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要充分依靠乡镇政府和基层干部,在第一时间进行的有序高效指挥,发挥基层民兵、社会志愿者和村民队伍及医疗队伍的作用,全力抢救伤员和被困群众。

(3)根据灾情程度和需要,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或市现场救灾工作组下达指令,确定县级抢险转移安置组和医疗防疫组规模,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抢险转移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

(4)根据灾情程度和需要,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救灾工作组下达指令,确定市级抢险转移安置组和医疗防疫组规模,及时赶赴灾区开展抢险转移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实现最大程度降低和减少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5)根据灾情程度和需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达指令,调用救援队伍。

7.2.3.4安置救助

(1)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根据灾情评估组对受灾评估情况,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核算汇总,向市政府汇报所需救灾物资和救灾资金数据,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提出所需救灾款物的请示,争取省里在救灾款物上的支持。

(2)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根据灾情评估组对受灾评估情况,由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商确定市级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3)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根据灾情评估组对受灾评估情况,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市拨物资数据,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后勤保障组完成向灾民紧急调拨市救灾储备物资紧急调运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4)各级后勤保障组积极配合各级抢险转移安置组做好灾民转移调运的需求。

(5)启用安置准备,通过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学校、仓库等公共场所和利用安全空地搭建帐篷建立临时安置点等方式,对需要转移安置的灾民妥善安置。

(6)各级后勤保障组解决好集中安置地点电力、水源、取暖等问题,使灾民基本生存有可靠的保障。

(7)县级医疗防疫组和根据抢险需要需市医疗防疫组参与的,要组成医疗小分队深入灾区第一线,一要在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伤员和受困群众实施医疗救助等方面靠前抢救,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地挽救灾民的生命,降低伤病员的致残率和死亡率;二要做好灾区和安置点的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食品卫生安全,灾民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三要负责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8)县级安全保卫组和根据灾区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的需要需市安全保卫组参加的,要成立必要的安全保卫队伍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保证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9)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基本生活。对转移安置灾民实施衣食救济,食品救济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向灾民提供必需的穿衣和被褥。

(10)做好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在应急救援的同时,灾情评估组各单位要派专家进行次生灾害的检查、预测,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7.2.4响应终止

救灾工作稳定或结束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7.3Ⅱ级响应

7.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但少于1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含1万人),但少于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但少于5000间。

7.3.2启动程序

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7.3.3响应措施

以县、乡、村三级开展抢险救灾为重点,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下,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全力协助县、乡、村三级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在特别需要情况下,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同时响应措施同Ⅰ级响应。

7.3.3.1应急救助组织指挥

(1)灾害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启动最高级别响应,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

(2)市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全市救灾工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全力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灾情,同时及时向省民政厅直至省政府报告灾情,争取省有关部门的支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按救灾需要和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4)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下,由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措施,对抢险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7.3.3.2信息收集和发布

(1)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后,各级灾情勘察评估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迅速赶赴灾区,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统计和损失评估,核定灾情。

(2)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原则,严格按照民政部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做好灾情收集、评估、查核、统计和上报工作。

(3)各级宣传报道组在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下,负责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情况信息。对于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要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后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7.3.3.3抢险救灾

(1)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抢险救灾队伍联运机制,发挥各级抢险救灾队伍作用,实现有序高效的救援,确保伤员和被困群众在第一时间内得到解救。

(2)乡、村抢险转移安置组和医疗防疫组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开展抢险转移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要充分依靠乡镇政府和基层干部,在第一时间进行的有序高效指挥,发挥基层民兵、社会志愿者和村民队伍及医疗队伍的作用,全力抢救伤员和被困群众。

(3)根据灾情程度和需要,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确定县级抢险转移安置组和医疗防疫组规模,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抢险转移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

(4)根据灾情程度和需要,由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出支援请求,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达指令,确定市级抢险转移安置组和医疗防疫组规模,及时赶赴灾区开展抢险转移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实现最大程度降低和减少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7.3.3.4安置救助

(1)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根据灾情评估组对受灾评估情况,由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商确定市级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2)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根据灾情评估组对受灾评估情况,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市、县各自调拨物资数据,分别报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后勤保障组完成向灾民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紧急调运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3)各级后勤保障组积极配合各级抢险转移安置组做好灾民转移调运的需求。

(4)启用安置准备,通过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学校、仓库等公共场所和利用安全空地搭建帐篷建立临时安置点等方式,对需要转移安置的灾民妥善安置。

(5)各级后勤保障组解决好集中安置地点电力、水源、取暖等问题,使灾民基本生存有可靠的保障。

(6)县级医疗防疫组和根据抢险需要需市医疗防疫组参与的,要组成医疗小分队深入灾区第一线,一要在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伤员和受困群众实施医疗救助等方面靠前抢救,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地挽救灾民的生命,降低伤病员的致残率和死亡率;二要做好灾区和安置点的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食品卫生安全,灾民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三要负责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7)县级安全保卫组和根据灾区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的需要需市安全保卫组参加的,要成立必要的安全保卫队伍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保证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8)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基本生活。对转移安置灾民实施衣食救济,食品救济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向灾民提供必需的穿衣和被褥。

(9)做好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在应急救援的同时,各级灾情评估组有关单位要派专家进行次生灾害的检查、预测,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7.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Ⅱ响应。

7.4Ⅲ级响应

7.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但少于1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含5000人),但少于1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但少于1000间。

7.4.2启动程序

Ⅲ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7.4.3响应措施

以县、乡、村三级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为主导,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县、乡、村三级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7.4.3.1应急救助组织指挥

(1)灾害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启动最高级别响应,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

(2)市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救灾工作。

(3)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汇报灾情,同时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

(3)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导下,由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措施,对抢险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7.4.3.2信息收集和发布

(1)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后,各级灾情勘察评估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迅速赶赴灾区,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统计和损失评估,核定灾情。

(2)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原则,严格按照民政部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做好灾情收集、评估、查核、统计和上报工作。

(3)县级宣传报道组在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下,负责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情况信息。对于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要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后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7.4.3.3抢险救灾

(1)建立县、乡、村三级抢险救灾队伍联运机制,发挥各级抢险救灾队伍作用,实现有序高效的救援,确保伤员和被困群众在第一时间内得到解救。

(2)乡、村抢险转移安置组和医疗防疫组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开展抢险转移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要充分依靠乡镇政府和基层干部,在第一时间进行的有序高效指挥,发挥基层民兵、社会志愿者和村民队伍及医疗队伍的作用,全力抢救伤员和被困群众。

(3)根据灾情程度和需要,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确定县级抢险转移安置组和医疗防疫组规模,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抢险转移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实现最大程度降低和减少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7.4.3.4安置救助

(1)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根据灾情评估组对受灾评估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商确定市级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2)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根据灾情评估组对受灾评估情况,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拨物资数据,报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县级后勤保障组完成向灾民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紧急调运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3)县、乡后勤保障组积极配合各级抢险转移安置组做好灾民转移调运的需求。

(4)启用安置准备,通过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学校、仓库等公共场所和利用安全空地搭建帐篷建立临时安置点等方式,对需要转移安置的灾民妥善安置。

(5)县、乡后勤保障组解决好集中安置地点电力、水源、取暖等问题,使灾民基本生存有可靠的保障。

(6)乡级医疗防疫组和根据抢险需要需县医疗防疫组参与的,要组成医疗小分队深入灾区第一线,一要在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伤员和受困群众实施医疗救助等方面靠前抢救,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地挽救灾民的生命,降低伤病员的致残率和死亡率;二要做好灾区和安置点的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食品卫生安全,灾民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三要负责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7)乡级安全保卫组和根据灾区维持灾区社会治安的需要需县级安全保卫组参加的,要成立必要的安全保卫队伍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保证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8)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基本生活。对转移安置灾民实施衣食救济,食品救济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向灾民提供必需的穿衣和被褥。

(9)做好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在应急救援的同时,市、县灾情评估组有关单位要派专家进行次生灾害的检查、预测,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7.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7.5Ⅳ级响应

7.5.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但少于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含1000人),但少于5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含100间),但少于500间。

7.5.2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

7.5.3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同Ⅲ响应措施。

7.5.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7.6其他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灾后救助

(1)市、县民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方案,有效施救,确保灾民顺利渡荒过难关。同时与财政部门配合,汇总核算灾区救助费用,及时结算、给付补助资金。

(2)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市民政部门每年10月15日(1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

(32)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市民政部门要适时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具体救济是:口粮救济标准为,灾民自有口粮每人每天不足500克的,救济到500克;衣被救济标准为,确保灾民必备的秋冬衣被各一套(床),);同时给予适当治病和困难资金救济。

(43)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54)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5)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8.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市)区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市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

(2)开展灾情评估。对特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部门会同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请求下拨自然灾害补助费的请示,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察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工商、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制定落实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控价格等政策措施,扶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8)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依法实施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努力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9)农委要组织好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0)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和重建家园各项工作。

9附则

9.1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9.2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9.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丹东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丹政办发〔2004〕36号)即行废止。

10附录

10.1各种规范文本

10.1.1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略)

10.1.2应急结束审批表(略)

10.1.3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略)

10.1.4新闻报道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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