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要点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要点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抚政办发〔2015〕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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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2015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要点
为认真做好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5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继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取消和下放工作
1.认真做好国家和省下放权力的承接工作。积极跟进国家和省简政放权工作进度,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逐项落实。对于上级下放的权力,承接部门要主动与上级对口部门对接,履行相关承接手续,做好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对于上级取消或调整的权力,对口部门要及时对照我市现行的行政权力清单,做好相应的取消或调整工作。(由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进一步向县区政府及开发区放权。将由县区实施更方便有效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县区政府,把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省政府文件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实施或直接面对基层、由县区政府就近实施更为便利的审批事项交给县区政府组织实施。进一步落实沈阳经济区抚顺沈抚新城、石化新城以及省级开发区、高新区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由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3.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进行调整。结合制定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对应行政权力的承接、取消和下放,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职责和人员结构,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增强承接能力。(由市编委办牵头,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二、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4.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结合制定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最大限度整合市政府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确需由多个部门负责的,明确牵头部门,并优化部门间及部门内部运行机制,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由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配合)
5.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逐一梳理现行审批事项,详细列出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受理部门、所需要件、审批标准、收费项目等,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规范审批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由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6.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7.完成前置审批要件清理工作。全面梳理现行审批前置要件,特别是对审批前置条件涉及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取消已经过时、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前置要件;确需保留的前置要件,能改为后置的要改为后置,不能改为后置的,要合理确定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由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8.积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停止执行市及市以下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和备案,简化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或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由市工商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分别负责)
三、全面清理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职权
9.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市政府各部门不符合法律法规、利用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以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年底前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做到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市级“零审批”。(由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10.完成变相审批的清理工作。取消和调整我市自行设定的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变相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11.完成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初审或审核项目的取消调整工作。(由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12.进一步清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开工前相关程序和要件。凡是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设定的投资审批事项或市、县自行扩大管理权限的,一律取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3.完成各类评比达标项目清理和调整工作。取消市政府部门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明确规定的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14.全面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物价局梳理全市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目录)
15.组织编制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由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改进和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16.全力推进抚顺沈抚新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抚顺沈抚新城牵头,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17.充分发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作用。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服务项目向大厅集中力度,推进部门审批机构成建制进入大厅;各派驻单位要加大对窗口的授权力度,能在大厅办理的事项,要在大厅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个章”办结,推行“绿色通道”、“代办制”、“预约式服务”等方式,解决审批服务大厅“只受理、不办理”问题。(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18.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结合制定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对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职责进行整合,明确部门间相关职责分工。(由市编委办、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林业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19.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
政局、市服务业委等部门配合)
20.整合完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1.积极打造网上行政审批平台。逐步实现县区审批与市级联网,市级审批与省级联网。(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22.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市政府、县区政府网站要设立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及变更信息,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信息,包括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等。(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牵头,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23.加强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将市、县区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全部纳入市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促进网上审批与电子监察的深度融合,实现对审批过程全方位监察。(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4.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3〕60号)要求,针对承接、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推进政府职能重心从以审批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监督管理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25.及时对取消和调整事项进行事后评估。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和监管工作进行评估,并向市编委办报送评估报告。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进行评估。市编委办根据评估报告,对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由市编委办牵头,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26.建立和完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完善市场一线监管机构功能,规范执法行为,充实监管力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监管,发挥各方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由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六、加快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组织改革步伐
27.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和标准。(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28.逐步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的真正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能力。(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等有关部门配合)
29.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由市编委办、市质监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30.依法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职能事项,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清单,经市编委办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各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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