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抚政办发〔2010〕54号
颁布日期:2010-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人员生活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1.城市低保调整标准

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由280元提高到300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由252元提高到272元;其他乡镇由210元提高到230元。同时,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元确定。

2.城市低保分类救助调整标准

“三无人员”在全额保障后,按照城市最低保障标准40%上浮,再增加20元享受保障待遇;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在全额保障后,按照城市最低保障标准40%上浮,再增加30元享受保障待遇;就读于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高中、职高、技校、中专)在全额保障后,按照城市最低保障标准15%上浮享受保障待遇。

3.农村低保调整标准

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1360元提高到1510元;顺城区、东洲区、望花区、新抚区、抚顺经济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1400元提高到1550元。同时,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4.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调整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由年3300元提高到363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2300元提高到2530元。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和分类救助标准提高后所增加的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工作要求

1.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此次调标工作公开、公正、准确进行。

2.切实加强管理。各县、区在此次提标工作中,要加强低保的动态管理,巩固应保尽保局面,切实规范低保、低保边缘户以及五保供养对象的管理。要对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应享受的低保金额度;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规定停止保障;对新申请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政策的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要在低保标准调整的同时,及时做好低保边缘户标准的调整和对象的审批标准工作。

3.明确任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筹集;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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