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通告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23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设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阜新地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二、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三、阜新地区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

(四)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物品的场所;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七)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九)政府或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有关规定的场所;

(十一)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二)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三)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每300人一个,每增加300人增加一个零售点(人口以村为单位计算)。其他农村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六、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零售点总量控制在市场总摊位5%以内,如红树批发市场、马家店市场等。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七、城镇居民小区或居民聚居区内(不含临街、临路零售点),按每200户一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居民小区入住的户数少于200户的,根据实际情况可设一个零售点。

八、火车站和汽车站内的零售点总量控制在3个以内。

九、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不予设置零售点规定情形,在申请零售许可证时可根据国家有关帮扶政策予以办理。

十、本通告内容由阜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制发的《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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