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设置环保绿色标识示范区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6-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设置环保绿色标识示范区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设置环保绿色标识示范区,并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识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阜新市主城区,即由煤城路、平西路、平安路、振兴路、化工街、创业路、迎宾大街、东风路、西环路、北新路(含市北新村)、东新大街围成的区域设置为环保绿色标识示范区。

二、禁止黄标车和未取得绿色环保标识的机动车辆在环保绿色标识示范区内行驶。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不予限行。

四、违反本通告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环保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5年6月30日起开始实施。

六、2013年实施的《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色标识示范路和环保绿色标识示范区的通告》中规定的环保绿色标识示范区废止。

特此通告。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余航海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