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葫芦岛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葫政发〔2012〕7号
颁布日期:2012-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落实葫芦岛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葫政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完善葫芦岛沿海经济带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葫委办发〔2010〕40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葫委发〔2012〕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重点开发区(园区)经济发展,改革现有的收入分配制度,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葫芦岛北港工业区(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觉华岛旅游度假区、兴城临海产业区、葫芦岛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辽宁东戴河新区在编在职人员和自主聘用的各类人才。

二、收入分配方式

2、开发区(园区)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按月发放基本工资,保留其档案工资,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3、开发区(园区)自主聘用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以岗定薪和多劳多得原则,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4、开发区(园区)聘任的原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留其档案工资,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5、绩效工资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方式。

三、组织实施

6、各开发区(园区)要从本单位招商引资和建设发展的实际出发,尽快出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15日内上报实施方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实施方案的备案和核报市政府审批工作。

四、其它

7、本指导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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