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巴政办字〔2016〕 8号
颁布日期:2016-01-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政办字〔2016〕8号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31日

巴彦淖尔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方案

为切实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要求,依托我市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消防组织,全面建立有人员,有基本灭火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能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微型站”,确保全市火灾防控形势整体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提高基层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建立具备一定功能、制度完善、立足强化日常防火巡查和初期火灾扑救的消防基础力量,确保实现“救的早、投入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灭火救援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的组织领导。

组长:吴铁城副市长

副组长:冯泉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李晓强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吴金虎市民政局副局长

孙亮市教育局副局长

杜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

赵军市卫计委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李晓强兼任,主要职责是调度、统筹、联络各成员单位,推动各旗县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微型站,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收集反馈工作信息。

三、职责分工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微型消防站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各旗县区所辖苏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各旗县区公安消防大队督促指导列管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

(三)各社区和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除外),依托群防群治力量和单位已有消防组织,建立有人员、有基本灭火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能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微型站消防站”,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划定最小灭火单元,建立相应的快速指挥调度体系。

四、工作安排

(一)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经费投入,将“微型消防站”建设、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微型消防站配齐灭火器材和防护装备,按标准建设完成。

(二)总体控制进度。到2016年底,力争30%的街道和社区、50%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除外)完成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到2017年底,街道和社区完成率为60%,重点单位完成率为80%;到2018年底,100%完成街道和社区以及重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

(三)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旗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列出清单,分清层次,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首先从民政、教育、卫生计生、文化等部门所辖单位入手,推进养老院、学校、医院、博物馆等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其次推进各工业园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的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

(四)积极进行试点。各旗县区要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依据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至少选择2个社区和2个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为试点,力争2016年2月底前完成试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经费保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推进。

(二)强化人员培训。2016年3月中旬,辖区消防部门要采取上门培训或到营区轮训等方式,对辖区“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员全部开展一次基本技能训练,确保相关人员能够掌握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三)实行联勤联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两个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微型消防站”值班值守、联勤联动制度,并将“微型消防站”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的灭火处置工作。“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发挥距离火灾现场近、到场时间短的优势,遇到火情快速出动,切实做到“灭早、灭小、灭了”,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四)广泛开展宣传。各地各部门配备的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以及灭火器材承载工具上要统一涂刷“草原119”标志,值守站房及器材存放点要有明显标志,站房内墙上应悬挂“微型消防站”人员组成、工作职责,以及防火巡查、值守联动制度等内容。“微型消防站”建成后,要督促社区和重点单位加强宣传,使居民、单位内部及附近商户都知道、了解设置“微型消防站”的目的意义、设置地点、报警方式等,使“微型消防站”能够有效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内公消字〔2015〕110号

关于贯彻落实部消防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

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公安消防支队:

近日,公安部消防局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从人员配备、站房器材、岗位职责、值守联动、管理训练等方面对微型消防站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两个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按照部消防局冬春火灾防控工作要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除外)和社区,于2015年12月底前,有50%建成微型消防站,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结束前100%建成。各地要认真进行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应建设微型消防站的重点单位和社区的数量、分布以及微型消防站建设中的困难,结合实际,制定微型消防站建设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积极进行试点。部消防局虽已制定了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但目前微型消防站建设还没有固定成型的做法。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至少分别选择1个社区和1个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为试点,加强作指导,力争于12月上旬前完成试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建设,并及时召开现场会议或举办现场培训班进行推广。在试点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队。

三、加强经费保障。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特别是灭火器材和防护装备的配备,需要投入一定的经费,一些经济条件不好的社区和重点单位完成起来存在困难。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单位支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经费投入,确保微型消防站能够按标准建设完成。

四、强化人员培训。微型消防站人员多为单位、社区志愿消防队员、保安及工作人员兼任,有的对基本的火灾扑救技能还不掌握,辖区消防部门要采取上门培训或到营区轮训等方式,于2016年2月底前,对辖区微型消防站人员全部开展一次基本技能训练,确保人员能够掌握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五、实行联勤联动。要按照两个标准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值班值守、联勤联动制度,并将微型消防站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的灭火处置工作。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发挥距离火灾现场近、到场时间短的优势,遇到火情快速出动,切实做到“灭早、灭小、灭了”,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六、广泛开展宣传。配备的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以及动灭火器材承载工具上要统一涂刷“草原119”标志,值守站房及器材存放点要有明显标志,站房内墙上应悬挂微型消防站人员组成、工作职责,以及防火巡查、值守联动制度等内容。微型消防站建成后,要督促社区和重点单位加强宣传,使居民、单位内部及附近商户都知道、了解设置微型消防站的目的意义、设置地点、报警方式等,使微型消防站能够有效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2015年11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办公室2015年11月16日印发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试行)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三)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四)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

四、岗位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准备。

(二)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三)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六、管理训练

(一)重点单位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三)微型消防站应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城乡居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区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划定最小灭火单元,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二、人员配备

社区微型消防站应确定1名人员担任站长,确定5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队员。

三、站房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应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等现有的场地、设施,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设置外线电话。

(二)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本社区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消防摩托车和灭火器、水枪、水带等基本的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具备条件的,可选配小型消防车。

四、岗位职责

站长负责社区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业务训练,组织指挥扑救初起火灾。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参加扑救初起火灾。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

(二)乡镇(街道)辖区内建有多个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六、管理训练

(一)社区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社区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建立日常管理、排班值守、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熟悉本社区情况,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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