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三月)
为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逐步建立起供热计量收费的节能机制,切实降低供热能耗,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建城〔2010〕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根据2010年全国供热计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建筑节能减排任务,推进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配套建设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供热体制。
(一)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对新建建筑强制推行供热计量配套建设,对既有建筑积极稳妥有重点地逐步进行改造,党政机关办公建筑要率先实施,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二)综合改造,同步配套。坚持做到“三个同步”,即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配套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设施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制定全市供热计量改造规划,明确不同建筑改造的技术路线、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激励政策,引导各类建筑主体积极开展供热计量配套改造。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多元投资体制,鼓励各类社会投资参与供热计量配套改造。
(四)节能节费,互利共赢。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供热计量技术,降低供热能耗,不断提高供热效果,实现供热单位与用户的双赢。
二、工作任务
(一)新建建筑工程供热计量工作。从2011年4月15日起,凡施工进度至主体封顶阶段的新建建筑工程,要按照有关供热计量的要求,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表、分配式计量表、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实现分户供热计量。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房屋建设单位暂按1500元/户的标准支付给供热单位。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从2011年起,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要与供热计量工作同步实施,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表、分配式计量表、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实现分户供热计量。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费用采取各级财政、企业、居民及融入社会资金等形式共同承担。
(三)具备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条件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工作。2011年对已进行分户控制和外墙外保温,具备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条件的既有建筑,要选择成熟的技术路线,安装户用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安装任务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完成,安装费用由各地区财政、供热企业及居民共同承担,或委托合同能源公司完成。(各地区2011年供热计量改造任务见附表)
(四)城市供热管网设施工程供热计量工作。城市新建及已建成供热管网设施工程,包括热源、热力站、主管网、二次管网等要按照供热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安装费用纳入工程建造成本。
(五)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校园建筑及非政府类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校园建筑及非政府类大型公共建筑要按照供热计量要求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要安装温度调控装置。2011年率先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2012年完成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校园建筑,以及单体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非政府类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或委托合同能源公司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供热计量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的监管、供热价格的形成机制、收费制度等方面,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地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到目标、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完成本辖区内供热计量工作任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供热计量相关政策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将推进供热计量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供热入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工作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供热计量建设及节能改造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工程,不予工程竣工验收,不予并网供热。
供热主管部门要对新建建筑工程的供热方案(包括供热方式、计量装置等)进行审查,并出具行业审查意见,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前置条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供热计量装置的管理,研究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供热计量设备器材的准入、备案制度,优先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操作简便、价格合理的供热计量装置。供热单位要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合同中要包含供热计量装置管理、维护、更换及供热价格收费方式、纠纷处理等内容。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包头市供热计量收费价格,并出台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从2011—2012采暖期开始,对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用户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对于不按照供热计量价格收费的供热单位和不按供热计量缴纳热费的用户,将根据《包头市供热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严把工程质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供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监管档案,依法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不按产品标准和已批准的型式进行生产以及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要依法组织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
计量检定机构要依法做好供热计量器具首次及后续检定工作。供热单位要按照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使用的供热计量装置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采购、安装和维护,经计量检定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此项工作,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及时稳妥地解决供热计量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要对相关管理部门和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让从业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供热计量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促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表:2011年供热计量改造任务分解表
附表
2011年供热计量改造任务分解表
旗、县、区供热计量改造面积责任单位完成时间
昆区100万㎡昆区政府2011年9月底前
青山区100万㎡青山区政府同上
东河区80万㎡东河区政府同上
九原区80万㎡九原区政府同上
土右旗20万㎡土右旗政府同上
稀土高新区80万㎡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同上
合计4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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