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赤政办发[2013]034号
颁布日期:2013-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2013年8月21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市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市政府办公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部署,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督查等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等职能,切实为领导、部门、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市政府办公厅工作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市政府办公厅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领导。

第二章主要职责

五、研究承办国家、自治区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来文、来函,提出办理和落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六、研究承办各旗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和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七、负责起草和办理以市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组织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及工作报告。负责和协调市政府各类文件、会议材料的蒙文、外文翻译工作。

八、负责市政府各类会议的审批、协调和会务等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九、负责按市政府领导指示,对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间有争议和分歧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十、督促检查各旗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政府办公厅)文件和市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及领导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十一、健全和完善市政府紧急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事项。

十二、负责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长公开电话工作,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协助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三、负责政务信息的采编工作,以及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十五、负责市政府法制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外事、侨务、公务用车管理等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地方志、年鉴等编纂和指导、验收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办、铁路办、仲裁委秘书处、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地志办、卫生所、印刷中心。

十九、办理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十、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设在秘书处,负责办理办公厅日常性工作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议工作制度

二十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承办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负责主办(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及承办国家、自治区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区性工作会议,负责上两级电视电话会议的相关会务工作。

二十二、市政府办公厅办会工作实行处室负责制。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综合性工作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以及上两级综合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各位副市长组织召开(含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及上两级相关电视电话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对应政务处室负责。各责任处室全程负责会议通知起草和下达、会场布置、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撰写、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和反馈等各项会务工作。申请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充分酝酿,加强协商,并履行会签、审核、审批程序。各类会议纪要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于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

二十三、市政府办公厅实行厅务会议和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制度。

厅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办公厅班子成员组成,或根据议题内容,由其中相关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处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市委、政府的重要决定事项;研究部署一个时期的有关工作;协调、安排和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布置的有关工作;研究部署市政府办公厅内部日常工作;研究办公厅干部、人事问题。会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其中涉及人事、干部问题的由人事处负责。

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由办公厅班子成员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沟通、交流近一个时期工作情况,提出下一阶段主要工作任务及需班子成员协调或协助事项,对重大协调事项作出统筹安排。会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厅务会议和秘书长、主任联席会议研究议定事项及有关工作情况可以《会议情况通报》等形式印发办公厅相关处室并报送市政府领导。

二十四、市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工作制度》制定《会议工作细则》,就会议承办的细节问题和会议纪律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公文处理制度

二十五、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和受理的各类公文,要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文审批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六、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和受理的各类公文,全部实行“一口进出”,统一由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签收、登记,并依照有关程序,按领导分工逐级送审送签,其它处室不得受理需正常办理的公文。

二十七、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要对各旗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报送市政府、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严格审核把关,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情况不明、事项不清、法律政策依据不足的文件,一律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对于上级、不相隶属来文来函和符合要求的请示报告件,要精准提出拟办意见,逐级呈送有关领导审签。

二十八、市政府办公厅受理的公文,原则上首先按来文单位归口送请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批。如来文事项涉及多位副秘书长分管的工作,由相关副秘书长阅示或先报请归口分管来文单位的副秘书长阅示,根据需要由分管副秘书长签转至其他副秘书长办理或提出意见。若相关副秘书长意见不统一时,须向秘书长汇报后再作决定。

二十九、在市政府办公厅职责和权限内,各位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根据分工对审签、签批的文件负总责。需审签的市本级文件,要认真修改,严格把好法规关、政策关、文字关;需签批的上级件、不相隶属件和请示报告件,要提出态度明确、表述具体的拟办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三十、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后,由秘书长复审签发,也可由秘书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后审核签发。凡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地区)职权范围的,秘书处要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要求,事先交由文件主办单位履行会签程序。

三十一、办公厅秘书处要对各类文件全程盯办,具体承办人要对相关文件一办到底,实时掌握文件去向、动态和位置。秘书处有责任提醒领导快签快办,各位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要提高办文效率。

三十二、对于办结的文件,秘书处要及时向相关市政府领导、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反馈办理结果。

三十三、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公文处理制度》制定《公文处理工作细则》,就市本级文件的审签制发,上级、不相隶属来文来函和请示报告件的运转办理事宜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章政务值班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总值班室与应急办合署办公,负责制定实施政务值班计划,办理来电、来函(来柬)事项,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突发事件和应急事项。总值班室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轮流带班,重大节假日、重要节点时期由市政府班子领导带班,保证与市几大班子、上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其它有关方面的联络畅通。

三十五、市政府总值班室实行首接责任制。对来电、来函(来柬),首接人员要及时登记(记录)、传递、办理、反馈。凡传真接收的发给市政府、政府办公厅的公文,要及时转交秘书处统一运转、办理;发给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秘书长的函件,要分别转交综合处、对应政务处室、秘书处运转、办理;发给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的函件,可直接呈送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并将结果通知来电、来函(来柬)单位。

三十六、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加强基础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逐步形成上下互联互通的数字化应急信息指挥平台。要及时掌握和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市内外重大情况和动态,按照报告及时、处置果断、措施得力的原则,协助市政府领导迅速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

三十七、市政府总值班室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写报送《值班快报》、《市政府领导工作日程》,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编写报送《应急快报》、《重要气象信息》。

第六章政务督查制度

三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对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部署,各位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要根据分工亲自督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十九、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建设,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长线督查”任务,以及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四十、市政府综合性工作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由督查室负责督办;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处负责督办。

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在各级各类来文来函上作出的批示,由秘书处、综合处、督查室督办。其中,综合类工作批示由督查室负责督办,信访件批示由综合处负责督办。

四十二、市政府分管领导有关工作部署、信访批示件,及国家、自治区领导就对口工作方面做出的相应落实、信访等批示,由督查室、对应政务处室负责督办。

四十三、办公厅相关领导、相关处室要认真履行督查职能,采取现场督查、暗访督查、跟踪督查等多种形式,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加快工作落实;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保证督查效果。

四十四、承担督查任务的处室要强化督查信息反馈,督查室要及时编发《督查报告》、《督查通报》,相关政务处室要及时编发《督办快报》,为市政府领导科学决策、部署下步工作提供参考。

第七章政务信息制度

四十五、信息工作要及时反映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情况,以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把握全局、分析形势、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四十六、市政府办公厅按照“短、平、快”的原则办好相关信息简报,其中《上报信息》、《市内信息选编》由信息处负责编发,《每日要情》由总值班室负责编发。

四十七、市政府办公厅实行政务人员全员办信息制度,每位政务人员都须积极向信息处和总值班室报送信息。信息内容除领导活动、重要批示、重点工作等,也包括从各种媒体上获取的重大政策信息、重要数据和其他涉区涉市信息。信息处和总值班室要做好信息的接收、登记工作,按月对政务人员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在办公厅内部进行通报。

四十八、市政府办公厅要同时向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驻外办事机构、各信息联系点印发信息报送要点,进行信息约稿并及时通报信息报送稿件的采用情况,做好信息工作的考核及奖惩。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信息工作交流,在合法、保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章政务公开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动、检查考核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五十、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各类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措施,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均应向社会公开。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公开的事项,也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十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九章纪律作风

五十二、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严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保持和发扬良好的思想作风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识大体,顾大局,在工作中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

五十四、市政府办公厅要积极转变工作职能,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改进工作作风有关规定,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提高办文、办会、办事的质量和效率,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十五、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践行办公厅工作人员办公礼仪,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时刻强化服务意识,扎实走好群众路线,为基层、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展现办公厅高效务实的良好形象,努力创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五十六、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维护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五十七、市政府办公厅班子成员陪同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单独参加各种公务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八、市政府办公厅实行请假审批制度。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请假,须事先报请秘书长批准;各处室负责人请假,须报请办公厅分管领导批准;处室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厅班子成员请销假,应及时告知秘书处和总值班室。

五十九、市政府办公厅班子成员参加外事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六十、市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保持全天24小时联络畅通,更换手机号码等须及时告知办公厅相关领导和有关处室。

六十一、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单位适用本规则。各处室和有关单位根据本规则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六十二、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解释。

六十三、本规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赤政办发〔2009〕39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办公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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